使用《大话西游》表情图被告,影视领域会不会出现“动画中国”?
经典的表情包动图遍布全网,居然也会因侵权而起诉。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电影《西游》动画表情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由于未经授权,某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的动画制作和共享网站上传播了39个GIF动画表情包,截取了电影《西游月光宝盒》。一家短视频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500元,被判定赔付电影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娱乐资本理论的调查,《西游》的内地版权归西影集团所有,香港版权归周星驰香港公司所有。据西影集团相关人士透露,此案确实与西影有关,但他拒绝透露进一步的行动信息。
版权所有者控告表情包动画制作平台,判决信息一出就引起了业界对影视表情图版权边界的广泛讨论,之后影视领域会不会出现类似“视觉中国”的“动画中国”?如果相关权利被滥用,会不会导致与经典电影相关的二创生态受到毁灭性打击?
此外,以前的“哔哩哔哩影视区起义”事件会发生在影视评论领域。相关权利人是否利用版权和肖像权来压制负面声音,以保护自己的声誉?
#这篇文章采访了两位相关人士,他们也是「娱乐资本论」2025年第284-285位被访者
诉讼案件频发,影视表情图成版权雷区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表情图文化的普及,作权、肖像权等侵权纠纷早已屡见不鲜,因使用影视剧片段和截图制作的表情包而引发。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网络用户对表情包的合法使用存在一些常见的误解:
在相关案件中,很多人可能认为表情图是个人情感表达工具,和普通文字没什么区别。使用“二创”表情图属于介绍、评论或解释问题;或者认为只要不用于直接盈利,即使二次创作元素包含他人权利,也不构成侵权。
对此,业内律师向娱乐资本理论介绍,如果相关表情图使用的主体是自然人,形成的表情符合《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布的作品”的情况,并且形成的表情符号可能不会通过公开网络发布。
然而,网民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表情符号的行为却忽略了所谓的“个人使用”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由于其传播的广泛性,仍有可能产生公共影响,进而触及法律红线。
用来增加文案效果、获取流量、销售产品的表情包,在司法上更容易被认定为有利可图,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有人告诉娱乐资本理论,她目前的工作并不能让她完全放弃使用影视片段,他们只能根据历史情况在法律界被戏称为“苍蝇版权诉讼”的两类大户,尽量避免。
一类是远离创作高峰的艺人或影视公司,如葛优、香港老艺人、依靠老IP吃饭的传统影视公司。他们很少关心自己的IP生态或知名度:
比如艺龙。com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个“葛优躺着”的表情包进行商业宣传,图片标注中提到了“葛优”的名称。因此,葛优提起诉讼后,法院裁定艺龙。com公开发表道歉声明,支付葛优7.5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维权费用。
一种是网络名人或小艺人,因为这些艺人将与小律师事务所大量合作,以分为普遍诉讼的形式进行:
从2022年开始,都美竹也大量指责数百家媒体报道她,这里甚至还包括给她颁奖的媒体。

源于经典影视剧的表情包因其生动的形象、高的普及率和快速的情感传递而备受欢迎,但由于法律界限复杂,相关规则难以理解,不可避免地成为侵权的“高发区”。
相比之下,《甄嬛传》是另一个想法。在优酷获得版权后。com,这个IP鼓励二创,鼓励“甄学”,最终通过视频回播、音乐会等方式巩固IP知名度。
二创或侵权,界限难以定义。
在《西游》等表情图判断侵权的情况下,最显著的共同特点是被控侵权的表情包(尤其是动态表情包,即GIF动画)通常直接从原影视作品中截取片段,未经实质性修改或融入新的原创表达。
据法院报道,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很容易被认定为侵犯原作品的作权,而不是合法的“二次创作”或“合理使用”。
但是在今天的因特网上,影视表情包的广泛应用并非单纯的截取,但常常在二创和作权侵权的模糊地带徘徊。所以如何明确界定两者的界限,成为当前司法实践和理论讨论中的热点和难点。
另一方面,影视表情包的不同使用场所究竟构成二创还是侵权,需要专业人士来界定。
据相关数据显示,“葛优躺”表情图走红后,部分商家在设计、销售枕头、t恤等产品、宣传营销等情况下,未经葛优本人或相关权利人许可,属于典型的商业应用,容易判断侵权。
在视频创作者的作品中,如编辑、自媒体等媒体文字工作者或影视解说,需要具体分析影视表情包的引用是否构成侵权。
业内律师认为,如果在本文中适当引用表情包图片作为表示和标注来源,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相反,即使只传播表情包的GIF地图,理论上仍然构成对电视剧和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即使作权人不主动维权,“其法律纠纷一直存在”。
另一方面,在AIGC工具普及后,用户对经典影视片段或人物形象进行了“爆改”,也需要定义二次修改后生成的表情包是否侵权。
业内律师告诉娱乐资本理论,理论上,电影和电视剧的片段是通过AI工具编辑的,原有内容的内容和元素保留下来,同时产生新的画面。由于违反了《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然而,由于AI生成内容的作权属于AI模型开发者、AI服务供应商或操作AI的用户,世界上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结论,因此在权利行使和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灰色混乱。
回到影视表情图之争,版权定义不完全清晰也导致了数字时代作权保护与信息共享、二次创作之间的平衡问题日益突出,影视版权之间的争议日益激烈。
但从内容平台到制作公司,甚至会影响到更广泛的媒体生态,仍然很难预测版权保护的持续收紧是否能促进行业在优化中的发展,或者走向有争议的未来。
毕竟视觉中国曾经因为“黑洞照片”、“摄像师自己的作品被起诉侵权”等案件被大家指责“起诉分销”,这不仅对自己的声誉和市值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让拍摄领域的版权保护陷入了矫枉过正的危机。
对于影视版权所有者来说,实现创作激励、互利共赢的最佳解决方案,或许是在维权中找到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平衡点。
本文来自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作者:肉丁,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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