厕所“回水”房屋被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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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推开门,眼前的一幕令人窒息:厕所里的粪水淹没了房间,房子一片狼藉。在日常生活中,邻居之间因房屋设施而产生的差异并不少见。谁来承担公共管道堵塞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安吉某小区503室业主发现屋顶渗水,于是向物业公司反馈。物业公司打开603室放置在物业处的备用钥匙后,发现603室的路面已经被废水浸泡了五六厘米,厕所里的废水继续涌出。物业公司组织清洗,发现厕所的“回水”是由于503室和603室之间的下水管道被湿巾、纸巾等堵塞。
由于长期浸泡,503室的天花板、吊柜、603室的墙壁、地板、橱柜等损坏。503室和603室的业主因财产损失分别提起诉讼,起诉楼上所有邻居、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3室的业主还将603室的业主列为被告。
裁判结果
经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认为,已入住楼上的业主使用下水管道不当造成案件损失,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03室业主及时发现事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不承担责任。603室的业主没有入住,忽视了对自身财产的照顾。客观上,没有人发现废水长期反流,他们对损害结果承担了30%的责任。
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积极应急的行为值得肯定,但未能证明其已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控制责任,并日常检查疏通污水管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下水管道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束后,案件当事人均服诉,有关当事人已自动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损失赔偿,也可以依法要求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当公共下水管道堵塞造成的财产损害可以从常识判断或原告证明中确定,下水管道堵塞是楼上业主使用公共管道不当造成的,可以认定楼上业主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有逻辑关系。
由于杂物丢失这种损害行为常常发生在他人的私人住宅中,水管堵塞具体是由哪一户业主造成的,权利人无法知道。下水道又是一个隐蔽工程,难以观察,而且水管堵塞的原因有多种概率,时间长,进一步提高举证难度。如果证明责任仍然强加给权利人,过于严厉,后果将进一步降低类似居民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维护他人权利的概念,不利于提倡良好的社会价值取向。
所以,虽然原告没有证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但是它已经可以证明侵权主体是楼上业主的集合。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楼上业主构成共同侵权法律关系,应当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即任何人都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但是,在这一群体集合中,是否存在免责情况,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来确定。
本案中,其他被告未能证明其未实施损害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三户业主提交水电费、燃气费清单确认事发前期未在房屋内居住的,予以赔偿。
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扩张,高层建筑数量的增加,下水道堵塞导致厕所“返水”、厨房“回水”等纠纷逐渐增多。
通过此案,法院明确了高层居民使用公共管道的注意义务,以及业主对自己房屋的监督责任和物业对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责任,并充分考虑了此类纠纷的取证难度。通过证据责任分配,合理分担业主、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建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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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马桶“回水”房屋被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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