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虚拟货币传销的犯罪,如何确定涉案金额?
近年来,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涉及虚拟货币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事件数量明显增加,甚至整个网络诈骗中的数量也更加突出。特别是自2021年9月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以来,国内司法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发行虚拟货币融资(即ICO)的刑事打击力度。很多发行虚拟货币融资的项目大多采用“拉人头返利”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很容易符合我国刑法中传销犯罪的构成要求。此外,一些地区的司法部门对打击涉币传销案件“创收”的热情极高,各种因素共同导致涉币传销案件数量上的“小跃进”。
作为web3刑事辩护律师,笔者注意到,很多司法部门在申请涉币传销时的粗糙程度令人惊叹,比如确定最重要的涉案金额。

第一,在传销犯罪中,确定涉案金额的重要性
根据2013年11月《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联合发布的《关于传销犯罪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条件一直是要求传销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在30人以上,层次在3级以上。此时对涉案金额没有直接要求。
但是,当嫌疑人/被告被指控传销犯罪时,还要考虑的一件事就是涉案情节是否符合“情节不好”的标准。对于不足以成为“情节不好”的标准,一般在五年以下量刑;符合“情节不好”标准的,需要量刑五年以上。
这时,涉案金额的重要性就显露出来了:同样,根据《意见》的规定,如果一个MLM组织“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MLM活动人员支付的MLM资金金额超过250万元”,那就是我国刑法中MLM犯罪的严重情况。
所以,在传销犯罪中确定涉案金额是非常重要的,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后可能被判刑的刑期有关。
在涉币类传销案件中,应如何确定涉案金额?
根据“9.24通知”的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律补偿性,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以泰达货币USDT为例,它是由海外泰达公司制造的(tether)自行发行的虚拟货币声称每次发行USDT都会储备1美元的货币,以确保USDT可以等价美元。泰达还将在其官网(透明页面)发布“关于泰达币代币的流通每日信息及公司介绍储备金为了保证真实性,季度信息。

然而,中国不承认USDT等同于法定货币。在我国目前的虚拟货币监管规范中,虚拟货币最多被视为虚拟物品。
在涉及货币的MLM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在MLM犯罪中“骗取他人财产”,他们也会骗取他人的虚拟货币。简单理解就是通过发行无价值的空气币来骗取他人的主流虚拟货币。但是在这种犯罪模式下,涉案金额(法定货币)应该如何计算呢?
当前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做法:
首先,涉案金额由涉案虚拟货币处理变现金额确定。然而,这种做法的缺点是,在一些情况下,司法部门扣押的虚拟货币并不完全是涉案的虚拟货币。例如,当嫌疑人/被告用自己的合法资金投机货币时,他们购买的虚拟货币或盈利的虚拟货币往往会被公安机关扣留。公安的逻辑也很简单:如果你说某个部分是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请拿出证据。这实际上是错误地将刑事案件中控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嫌疑人。基于刑事案件中的具体地位,嫌疑人基本上没有能力和条件证明某些被扣押虚拟货币的合法性;
二是通过司法鉴定意见或价格评估报告确定涉案金额。在实践中,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发布的意见加持了某种“专业光晕”,简直就是司法部门直接使用的证据。然而,在虚拟货币案件中,鉴定和评估机构有一个不可逾越的雷区:目前,我们不能为虚拟货币交易(即定价服务)提供任何机构的价格认定服务,这并不是例外。在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例中,鉴定中心直接将USDT等同于美元,将涉案USDT总数乘以7.3(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直接确定涉案金额。操作的勇敢令人印象深刻;
第三,涉案金额按虚拟货币市场价格确定。。在某些情况下,涉案金额由主流交易所涉及的虚拟货币的市场交易价格直接确定。这种行为不再是一个合理的问题,而是一个非法活动。原因:“9.24通知”要求“海外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居民提供服务”非法金融活动“,那么司法部门根本不能浏览海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更不能以上面显示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根据涉案虚拟货币的购买价格作为涉案金额。。普通投资者在涉币传销犯罪中,通过使用人民币购买USDT等主流货币,然后用USDT换取其它虚拟货币。在上述涉案金额的认定中,起点是投资者购买的USDT金额作为涉案金额(如果处理变现实际上是将涉案的虚拟货币全部兑换成USDT,然后进行处理变现、识别或评估,也是直接使用USDT和美元的1。:1关系作为定价依据,USDT也是虚拟货币市场价格的依据),司法部门很少关注涉币案件的根本原因,即参与涉案项目的当事人究竟用了多少人民币??
笔者认为,计算涉案金额最合理的方案就是证明传销参与人为参与传销投资的人民币数量。事实上,严格来说,只要当事人完成了人民币-虚拟货币的交换,那么他原则上就已经完成了虚拟货币的投资行为。根据《9.24通知》,如果我国虚拟货币投资违反公序良俗(在实践中,只要虚拟货币投资被司法部门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投资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此时,当事人再次以这种虚拟货币换取另一种虚拟货币,完全脱离了中国法律的射程。民法不受保护,刑法更不能过问。毕竟,即使USDT被称为“稳定货币”,也没有任何国家主权背诵。泰达公司明天可能会突然倒闭。因此,估计没有人会再认同USDT的价值了。
即使司法部门认同USDT具有实际价值(可以相应表示USDT是刑法上的财产),也需要根据当事人投入人民币的金额来确定涉案金额,而不是将涉案虚拟货币反转推出多少人民币作为涉案金额。
三、结语
虽然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已经出现了十五多年,但足够出生的婴儿已经成为少年/少女。但是这个晨光对于自然滞后的司法活动来说,就像一瞬间。所以,目前大多数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虚拟货币并不了解。而且就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强监管政策而言,内地封闭的货币市场环境的确难以吸引普通观众。因此,司法部门对虚拟货币属性的认识更容易停留在表面,而忽略了其本质。
本文来自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刘正要律师”,作者:刘正要,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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