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证券公司被警告,存在许多非法操作。
十二月六日,上交所连续下达了多项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决定。
福建福特科光电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因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资金占用事项披露不准确、不完整、R&D人员、R&D投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等多项违规操作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同时,负责该项目的中介机构——民生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荣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荣诚所”)也受到处罚,并受到控制和警告。此外,两名保荐代表和两名签名会计师受到通报和批评。



福特科被通报批评
罚单显示,2021年6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福建福特科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科”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申请。2023年4月7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在发行登记阶段取消福特科的申请材料。
据悉,福特科由民生证券保荐,拟筹集资金4.57亿元。该项目于2021年6月受理,同年12月通过市委会议,2022年1月提交注册。福特科和民生证券于2023年3月提交申请,主动撤销注册申请文件。同年4月,中国证监会决定停止对福特科的注册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福特科存在资金占用披露不准确、不完整、R&D人员和R&D投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内部控制建设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通报批评福建福特科光电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恒标、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罗剑峰、时任总经理郭少琴、财务总监林洁、董事会秘书练红英。
此外,民生证券的两名保荐代表和容诚所的两名签名会计师也受到了通报和批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知证监会,并将其记录在证监会的信用档案数据库中。
民生证券、容诚所双方都受到监督和警示
同时,民生证券、容诚所作为项目的中介机构,也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决定,发现民生证券作为项目的保荐人,容诚所作为项目的申请会计师,存在多项保荐职责不到位的情况。
首先,对发行人涉及的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了不完整、充分的审查。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表示已整改报告期内存在的资金占用情况,涉及11000.96万元。经监督检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仍有未披露的资金占用。作为保荐人和容诚所的项目申报会计师,民生证券对发行人涉及的上述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了不完整、充分的审查,发表的审查结论与监督检查事实不符。
二是发行人R&D人员、R&D投资相关信息披露没有得到充分审查。
监督检查发现,2020年底发行人注册的160名专职R&D人员中,有18名存在异常现象,包括截止日期前离职、从事非R&D活动、不了解R&D项目基本情况等。同时,发行人R&D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缺乏相关基础数据,难以准确计算R&D人员异常、R&D固定资本与生产固定资本混淆、部分非R&D人员R&D领料活动对R&D支出的影响,最多将导致报告期内R&D投资累计减少516.08万元。所以,民生证券、容诚所对发行人R&D人数、R&D投资额度审查不到位,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多轮咨询,发行人资金占用、R&D人员和R&D投资,保荐人(民生证券)、容诚所未能勤奋尽责,审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不谨慎,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查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控制和警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民生证券要以此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究责任。同时,要求民生证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守诚实守信、勤奋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荣诚所至相关会计师应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相关违规行为,结合决定中指出的违规行为,对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调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有效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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