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试行)》
为确保群众更加公平、公正、及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残疾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更加规范、规范、专业化,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长期护理保险残疾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放)〔2024〕下面简称“定点管理办法”,13号。
为什么要颁布《定点管理办法》?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结论是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确定和管理评估主体的规范是保证评估工作专业化和规范化的重要环节,是科学客观评估、公平合理享受待遇的基本保障。2023年12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发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放)〔2023〕29号),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定点管理。国家医保局在梳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部署了《定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评估机构定点管理的具体要求,促进了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规范的统一。
有什么要求的机构,经过什么程序可以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
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已依法登记,可进行残疾评估,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系统的人员队伍与评估工作相匹配;有固定的办公空间,配置符合评估服务合同要求的软硬件配置和相应的管理维护人员;具备使用全国统一医疗保险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部控制管理、员工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医疗保险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估机构可以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申请受理后,通过综合审批和社会公示的评估机构,通过协商协商自愿签订评估服务合同,确定为定点评估机构。
对于定点评估机构的运行维护有什么要求?
评估机构应遵守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内部建设,按照评估服务合同的要求,确保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人员管理体系、档案评估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定点评估机构应选择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模块和信息业务代码,配合日常检查、抽查、监督管理,在重大信息变更发生时及时申请变更。
明确了哪些监管措施?
明确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评估机构的严格监督、评估和日常管理,主要提出四种监督措施:一是医疗保障机构组织对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履约管理。如果发现违约行为,应根据评估服务合同及时处理。第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定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评估结果与评估服务合同续签、服务费支付等挂钩。第三,医保行政机关对定点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医疗保障部门要拓宽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估、聘用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评估机构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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