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生态环境部公布了一批经典的生态环境执法案例
中国证券网讯上证报 据生态环境部消息,近年来,生态环境部继续组织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数据监控欺诈犯罪活动。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检查和专项整治,采取多项措施,持续努力,完善监管机制,实施智能查重,加强靶向控制,增加处罚力度,促进行刑衔接,查处多起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统计数据的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数据监控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的态度,以及依法严惩绝不原谅的决心。
为加强警示宣传,2023年8月,生态环境部在自动监测领域公布了6个经典案例,并对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辽宁省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湖北省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山西省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北省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进行了表彰。
这次公布的经典案例包括:
天津腾达基业地毯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统计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案例简介】
当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检查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进行非现场执法时,发现自2023年3月以来,天津腾达基业地毯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自动化监测数据一直在10mg/L上下波动,不符合印染行业废水排放特点,存在造假嫌疑。
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9日下午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总排口COD自动监控数据上升至100mg/L左右,与平时的数据有很大反差。检查人员对单位的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了专项检查,但没有发现设施异常。检查人员在排除采样阶段稀释样品、分析阶段修改参数等常见欺诈可能性后,对单位使用的药物进行了现场逐一检查,发现部分药物没有标明成分,非常不正常。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操作人员最终承认,为了避免COD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在总排口添加了“COD去除剂”,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不敢添加,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反弹至真实水平。随后,操作人员现场演示了添加药物的过程,在此期间,COD自动监测值由101mg/L降至9.3。mg/L。经专业机构鉴定,该药物为浓度超过99%的氯酸钠。生态环境部门向公安部门通报此案信息后,公安部门立即追查了“COD去除剂”的上下游销售链,锁定了两家上游商家。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2023年4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天津市生态环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现在公安部门已经立案,并被拘留3人。
【启示意义】
一是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进行非现场执法,及时挖掘问题线索,进行分析判断,最后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全面突出“技术防御” 防范手段的优势,进一步提高了精确发现问题的能力,提高了执法效率。第二,面对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检查人员加强研究和学习,准确调查线索,按照程序进行证据调查,是案件调查和处理的坚实基础。第三,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有效地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系起来,为打击此类隐蔽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数据监测造假案件
【案例简介】
2023年2月22日,朝阳市河流国考截面大凌河西支入河口水质自动站突然超标报警,高锰酸盐、氨氮等污染物指数呈急剧上升趋势。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进行追溯。经分析判断,国考截面上游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呈现“特征”下降趋势,涉嫌造假重大自动监测数据。
二月二十四日,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了检查,发现从二月二十三日:从00开始,氨氮自动监测浓度数据由标准迅速变化为超标,涉嫌人为调节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此外,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后面的采样管周围还有一个“圆形水迹”,涉嫌长期放置“水瓶”。经过门岗视频监控,发现23日晚有车辆进出厂区,与异常数据时段一致。调查组立即启动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经查阅被扣留的车辆行车记录仪,获得以下通话记录信息:“老许(总经理)打电话,要求测量实数,取下瓶子……”经核实,企业选择合格的水样装入水瓶,而不是实际水样进行检查,因为担心出水超标,篡改了COD。、自动统计数据,如氨氮,并且通过超出管道将污泥混合物通过排水口排入河道近40分钟,最终导致下游国考断面水质超标报警。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凌源市公安局于2023年6月26日提请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许某等3人。
【启示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成立了调查组,通过分析判断污染源的自动监测数据,准确锁定目标公司,进一步提高了非现场执法水平,针对国考断面网站数据异常超标的报警情况。在案件调查中,我们迅速启动了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结合现场侦察线索,重复演示,及时固定有效证据,锁定“七寸”,最终使污水处理厂显示原型,严厉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湖北省宜昌市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统计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
【案例简介】
2023年3月4日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平台检查发现,湖北帝源陶瓷有限公司脱硫塔烟气在线监测流量波动范围异常,几分钟内悬崖式下降后,小时烟气流量持续低流量排放,引起检查人员高度怀疑,立即安排无人机,以企业脱硫塔排气筒为中心,对中心现场进行非现场监管单位巡航。发现脱硫塔东侧10米位置确实有一个排气筒。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行动,成立执法专班,并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联合办案,以“四不两直”的方式赶赴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规范下,对原本断开的旁通管道进行了再次封装和恢复使用,并非法设置了三通闸阀,在瓦线生产线的干燥和烧制段的窑炉排气管上形成旁通,旁通盲板处于开启状态,通向脱硫塔的盲板处于关闭状态,旁通废气绕过自动监测设施,直接排放到工厂顶部外部环境。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监测公司瓦线窑炉旁通废气排放情况。根据现场手动监测结果与企业烟气脱硫塔同时在线监测结果的对比分析,设置旁通后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未经处理,绕过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监测,排放浓度差异较大,监测数据失真,涉嫌通过“旁通排放,避免自动监测设施”篡改统计数据。
【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断和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断企业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统计数据的情况。该公司作为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通过篡改统计数据避免监管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2023年3月1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2023年3月21日,当阳市公安局接受此案,并取保候审公司瓦线生产线负责人张某某。7月24日,当阳市公安局将此案移交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并将此案纳入公安部监管案件。
【启示意义】
本案充分发挥了自动监控“哨兵”和无人机“千里眼”的作用。通过自动监控平台检查的线索,通过无人机非现场监控的方式进一步检查,努力构建“智能在线” 准确的线下执法模式。检查人员以“四不两直”的方式直接插入现场,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采样、固定证据、比较数据,判断企业私人旁通,避免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控,属于篡改自动统计数据的情况。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线索后,立即要求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并联合办案,有效解决办案难、入刑难、执法威慑力不足等困扰。基层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造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违规的强大威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涌溪新建材厂涉嫌自动数据监测造假案件
【案例简介】
2023年3月22日,临汾市尧都区涌溪新型建材厂二氧化硫数据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发现,临汾市尧都区新型建材厂二氧化硫数据最近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检查人员立即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动监测站内污染源自动监测分析仪表上的二氧化硫数据与工业控制机、数采仪数据不一致,相差约55mg/m3。执法人员随后现场检索了工业控制机烟尘自动监控运行系统,发现运行数据库中的二氧化硫函数公式设置为“-55”,导致二氧化硫测量值比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值小55mg/m3。经调查证实,企业当天脱硫塔泵出现故障,二氧化硫数据上升。企业环保负责人担心超标数据,自行进入监测站,改变了工业控制机上的二氧化硫函数公式,导致生态环境部门监测中心接收的数据无法反映公司的真实排放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统计数据。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23年3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尧都县公安局。现在,公安部门已经对公司的环境保护负责人进行了刑事拘留。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于2023年5月31日对该公司处以57.7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本案检查人员通过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的综合分析判断,发现异常线索,立即赶赴现场执法“穴位”,迅速固定证据,产生“线上” 线下“组合拳”,查实公司自动数据监控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活动。本案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公安移交等手段加强生态环境执法联动,严厉查处自动数据监控欺诈环境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威慑力。
安徽桐城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案例简介】
2022年2月23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运维监管服务单位进行非现场监管网上巡查时,发现2月17日桐城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氨氮自动统计为0.01mg/L—48.8mg/L间有多次异常波动,立即将异常线索转移到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局。安庆桐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积极行动,结合视频监控分析判断线索,制定突击检查方案,并于2月25日对桐城运城制版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将氨氮水质自动监测设备的修正值从1改为0.6,导致上传到监测平台的氨氮浓度信息为实际氨氮浓度数据的3/5。同时,企业将车间排水口的总铬、六价铬水质自动监测设备的水样管从采样管中拔出,插入带有自来水稀释的车间排水的塑料水瓶中,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无法监测车间实际排水的废水,涉嫌篡改自动统计数据。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3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安庆市桐城生态环境分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2022年4月12日,桐城市公安局立案,对桐城运城制版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8月31日将此案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启示意义】
在第三方协助执法的帮助下,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发现和监督问题线索。基层执法人员行动迅速,认真制定检查方案,有效发挥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的“千里眼”作用,通过突击检查快速准确锁定违法违规证据,进一步提高了案件调查的效率和效果。
河北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统计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
【案例简介】
2022年3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网上检查,发现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浓度在数次超标后突然降至较低值。检查人员立即进行了分析和调查,发现该公司2月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几个时期超标,但小时排放浓度未超标,立即将此线索推送至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9日对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1年2月实施极低排放限值以来,并未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执法人员检索了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和参数记录,发现公司在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修改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量程的操作记录,随后与公安部门合作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核实,公司总工程师指定工作人员密切关注供热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废气的自动统计数据。如果数据超过标准,分析仪的测量上限将在第一时间修改。通过人为干扰自动监控设备,将小时自动监控数据控制在排放标准限值内,实现“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断和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判断企业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统计数据的情况。2022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将此案移送唐县公安局。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结束后,将6名嫌疑人移交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和《保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第八条,保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唐县分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追究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3万余元。
【启示意义】
一是重点关注公司排放标准的更新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工作状态。公司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后,如果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及时更新改造,很容易出现超标异常数据。为了掩盖超标违法行为,公司很容易篡改伪造自动统计数据。第二,在日常检查污染源自动统计数据时,要注意日均值和小时均值,更要注意分钟值的变化趋势。对短期内频繁出现的瞬时数据超标的仔细筛选,从线索深入解剖,密切关注自动数据监测造假行为。三是将违法违规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通过追究法律责任,增强“环境有价、损害责任”的法治意识,填补行政和刑事处罚方式的不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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