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正式落地 强化基准约束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5天前

中国基金报记者 忆山


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正式落地!


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直击行业痛点 助力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管理人依据产品定位与投资目标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通常由指数、合约价格、利率等要素组成,属于基金合同的基本内容。从实际作用来看,它是基金投资的“定位锚”与“业绩尺”,在明确产品方向、清晰投资策略、展现投资风格、衡量业绩表现、约束投资行为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不过,当前国内公募基金在业绩比较基准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相关法规制度缺乏专门且系统的规定,仅在信息披露、特殊产品设计等监管规则中有零散要求,约束力相对较弱。


其二,多数基金管理人尚未构建起覆盖业绩比较基准全流程的内控机制,托管、销售等机构也未能对基准进行有效监督与运用。


其三,部分主动管理的权益类基金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出现较大偏离,个别产品甚至存在“风格漂移”现象,对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体验造成了不小影响。


业内人士指出,《指引》通过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精准解决了“风格漂移”“基金盲盒”等行业突出问题,有助于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回归长期价值投资的本质,进一步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


明确基准核心作用 完善全链条管理规范


《指引》共包含六章二十一条,具体分为总则、基准的规范要求、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基准的外部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措施、附则等部分,主要涉及四方面核心内容:


第一,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功能,强调其运用过程中的严肃性与稳定性。明确规定业绩比较基准必须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及产品投资风格相契合,一旦确定便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与管理责任。要求业绩比较基准需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机制与管理体系,持续加强对基金经理、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管理。


第三,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外部约束。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在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与运用等行为进行规范,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相关工作。


第四,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设定实施时间与过渡期 确保平稳衔接


《指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安排。


具体而言,一是针对存量产品中业绩比较基准设置及其他内容不符合《指引》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要求的情况,给予1年的实施过渡期。


二是为保证业绩比较基准相关的信息披露、业绩展示、评价评奖、排名排序等工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将相关要求的过渡期与存量产品基准调整的过渡期统一设定为1年。


三是对于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要求,考虑到涉及系统调整与数据交互等实际工作,给予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


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配套操作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指引》发布的同一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出台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该细则共六章二十八条,同样自202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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