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我交易,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01-10 06:12

员工自我交易,指的是公司员工直接或间接与所在公司订立合同或开展交易的行为。员工在公司工作,领取劳动报酬,若在劳动报酬之外,利用职务便利或获取的公司信息,与公司进行交易以谋取额外利润,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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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员工因自我交易遭辞退


倪某担任某贸易公司线上渠道团购部经理,主要负责开发客户线上团购业务。2016年底,倪某将一家商贸公司引入贸易公司的战略合作方名单。但实际上,这家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倪某配偶的母亲,实际经营者正是倪某本人。


该贸易公司在后续稽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此时,两家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金额已超过2000万元。倪某为此提交书面检讨,承认存在自我交易行为,并承诺向公司退回30万元。


根据贸易公司《就业规则》,员工从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事务、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于是,贸易公司以倪某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书面告知其解除事由为违反《就业规则》相关规定。


倪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未支持其关于赔偿金的请求,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判结果|劳动者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倪某作为团购部经理,职责是开发客户线上团购,却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与贸易公司交易,实质是利用职务影响力为自身或关联方谋取利益,导致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既违反劳动者忠诚义务,也违反《就业规则》。因此,贸易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倪某的赔偿金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倪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合议庭审理后指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限制董监高的自我交易,但对普通员工的自我交易并无明文规定。员工以本人或近亲属名义与公司交易时,需看公司是否同意:若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则构成违纪。


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倪某的行为经贸易公司允许,公司依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合法。倪某未经同意通过亲属公司与用人单位交易,属利益冲突行为,违背忠诚义务和公司制度,贸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期主笔:武之歌


法官心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报酬是劳动的对价。若劳动者通过自我交易从公司获取额外利润,超出劳动报酬范围。若公司愿让利交易,需经决策程序;劳动者未经同意的自我交易,违背忠诚义务和等价原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追究赔偿。


提醒劳动者:若公司限制或禁止自我交易,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若交易对公司有利,需经决策程序沟通,获同意后再正常交易,避免因违反诚信原则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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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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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员工自我交易,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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