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归女方与子女的房产,男方离婚后欠债会被强制执行吗?
一份离婚协议
能否成为财产“防护盾”
一方离婚后的新债务
还会牵连另一方的房产吗?

离婚分得的房产
过户手续迟迟未办
刘某某与骆某甲在199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骆某乙和骆某丙。2017年12月,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这份协议在民政部门有备案留存。协议里明确写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标营路的某套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刘某某和两个女儿骆某乙、骆某丙所有,还约定等房地产权证审批下来后的一个月内,由骆某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之后案涉房屋一直没办产权变更登记。
2022年8月,李某某把骆某甲告到武鸣区人民法院,说骆某甲在2020年8月欠了他4000元劳务费没给。法院审理后判决骆某甲支付李某某4000元劳务费。
因为骆某甲没履行判决义务,李某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对案涉房屋采取了执行措施。之后,前妻刘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对案涉房屋有合法权益,请求停止强制执行。
法院:未过户并非自身过错
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刘某某和骆某甲在2017年12月1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签了《离婚协议书》并办了离婚登记,李某某和骆某甲的债务纠纷是2020年8月发生的,刘某某和骆某甲离婚分割案涉房屋在债务发生之前。两人不可能提前知道离婚后会有这笔债务,所以能排除他们有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想法。
其次,案涉房屋还登记在刘某某和骆某甲名下,但《离婚协议书》盖了民政部门的公章,还在婚姻登记部门备了案,有登记公示的效力。签了《离婚协议书》后,刘某某和女儿骆某乙、骆某丙就有了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权利。没完成房屋登记是因为骆某甲不配合,不能说刘某某有主观过错,这属于不是刘某某自身原因导致没及时办过户登记的情况。
第三,刘某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债权请求权和李某某对骆某甲的债权虽然是平等的,但从权利内容来看,李某某对骆某甲的债权不是用这套房子作担保的,而刘某某要求办理过户的权利直接针对案涉房屋,针对性更强。从对相关民事主体的影响来看,离婚协议通常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整体安排,财产分割往往和其他义务的承担有关,还包含了情感补偿、子女抚养和生存能力等因素的考虑。在财产分配上,对抚养子女的一方适当照顾的情况很常见。这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没有明显不正当目的,也没严重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允许、风俗提倡的。
另外,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一段时间后,当事人之间和相关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合理的必要,最好不要轻易打破这种稳定的关系。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法官:异议人对房屋的请求权
效力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当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里约定的财产权利和普通金钱债权的执行产生冲突时,法院要综合考虑权利形成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对权益主体的影响。在这个案子里,异议人根据离婚协议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请求权形成在债务发生之前,而且协议有公示效力,这个权利直接指向房屋本身,还关系到子女抚养等稳定的社会关系,不是债务的担保物;没办过户不是异议人自身的过错,所以这个权益在效力上比申请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权更优先。这提醒大家,规范的离婚协议有法律约束力,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来确定权利,同时债权人也应该仔细评估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权属情况,防范交易风险。
▼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编辑:石慧

怀疑自己被偷拍,要求查看对方手机是正当维权吗?

口头约定“一起干”,合伙关系成立吗?

律师因排期冲突等原因申请调整开庭时间的,应当如何处理?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九批)
原标题:《离婚后男方欠债,离婚时约定归女方和孩子的房产会被强制执行吗?》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