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彪:宋代寺院与僧人高利贷经营探秘

07-28 06:48

在中国古代,有钱人放贷获取利息是常见之事。佛教传入中国时,中国封建社会已高度发达,高利贷资本也发展起来。为适应中国社会环境,寺院和僧人放债取息难以避免。实际上,佛教经典和戒律允许寺院、僧人经营高利贷资本,《大正藏》卷四〇《行事钞》有相关规定,这意味着佛祖也允许其徒子徒孙放债生息。不过,由于寺院财产名义上属僧人共有,佛教经典对寺院、僧人的高利贷活动做了许多具体补充规定,即使用三宝财物放贷取息可行,只是利息归属和用途不同。


正因如此,宋代寺院、僧人在佛祖许可的名义下大量发放高利贷,残酷剥削借贷人。但从另一角度看,寺院、僧人的高利贷活动是在商业资本充分发展的前提下兴起的。通常,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高利贷资本的发展与商业资本、货币资本紧密相连,若商业资本和货币资本未发展,高利贷资本也难以发展。尽管寺院、僧人有其特殊性,但寺院经营的高利贷本质与世俗高利贷并无差异。


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强烈抨击宋代寺院经营高利贷的行为。他认为南朝梁朝时,寺院、僧人设立质库放贷取息是最卑鄙之事,自古以来就应严加禁止。然而,这只是陆游的一厢情愿,无法实现。这表明宋代寺院、僧人经营高利贷现象十分普遍,且经营手段恶劣,招致世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的强烈不满和谴责。


尽管很多人希望政府干预寺院、僧人经营的高利贷资本,但因高利贷利润丰厚,且不违背当时国家法律,无法根除。在此背景下,稍有条件的宋代寺院都会开展高利贷业务。例如本觉禅院规模不大,只有八十间房屋,修建后也参与其中。从现存资料可知,佛教寺院常以钱作为高利贷资本,如永宁寺下属罗汉院将寺院童行的本钱集中起来从事高利贷业务,并以利息购买度牒。江南西路饶州地区各县的寺院几乎都经营长生库,可见寺院高利贷很普遍。又如福州乾元寺,其高利贷本钱约600贯,虽数额不大,但长期放贷获利颇丰。南宋时,黄度任建康府知府,兴建养济院,让僧人主持救济工作;承节郎薛纯一给能仁寺施田千余亩等,都说明寺院以钱生息很常见。


其二,寺院也会以粮食作为取息资本。寺院占有大量田地,大寺院的土地收入除满足僧人生活外,每年还有大量余粮。而很多农户土地收入难以维持生计,青黄不接时只能借粮。若寺院将余粮储存,因当时储藏技术有限,粮食易腐烂,且保管需人力物力。于是,很多寺院将余粮借给百姓并收取利息,如僧允禧,刘昌诗记录的庆元府天童寺和阿育王寺就用粮食取息,还设有仓库开展借贷业务。


南宋乾道五年,道渊任溧阳县报恩寺住持,积累田产收入用于剃度僧侣,当地寺院大多有类似机构。南宋以粮取息利率约为20%,如景定年间,正真院在社仓规定利息基础上多收二分。


其三,寺院还会以金帛等物品作为借贷资本。如阿育王山妙智禅师,金帛成为寺院生息的重要财产。《夷坚志》记载永宁寺罗汉院长生库中有金钗等物品,表明金银、布帛等是寺院高利贷资本之一。


其四,寺院会用其他财物充当高利贷资本,如慈明禅师的事例显示,油、麦等物品也可作为取息资本。有的寺院还出租耕牛收取利息或租金,即“长生牛”。日野开三郎对宋代佛教寺院的长生牛现象有详细论证。如南宋绍兴元年,一头牛被牵到绍兴府圆通寺成为长生牛;广德军祠庙出租牛给农民的事例也反映了寺院长生牛的情况。


其五,寺院高利贷除正常借贷业务外,还兼营典当业务获利。寺院的长生库等机构具有当铺功能,经营当铺历史悠久,当品种类多样,有商人用名画从寺院当铺换钱,可见寺院高利贷业务范围广泛。


关于宋代寺院高利贷利率,资料中无明确记载。佛教经典规定的借贷利率极高,如借贷三宝财物利率达十倍,但这可能是特殊情况。湘山报恩光孝禅寺在宋理宗嘉熙年间,以400贯为本金放高利贷,月息12贯,月利率3%,这一利率不低,与当时民间高利贷利率相近。宋代民间高利贷月利率通常在3% - 5%,各地利率有差异,寺院长生库利息大致相同。


宋代寺院高利贷利率通常与世俗高利贷持平,有些可能稍高。寺院经营者常借助鬼神威力恐吓债务人,但利率不会比世俗高利贷高太多,否则难以经营,且会受世俗平均利率制约。黄震曾记载一个案例,地方官审查寺院长生库记录,发现其利率高于世俗社会。《宋会要辑稿》记载,宋宁宗嘉泰元年,有官员建议对寺观长生库管理,这表明:一是寺观高利贷经营者利用特权勾结世俗高利贷者垄断获利,增强自身实力;二是宋代鬻卖度牒政策有积极意义,可缓解财政危机;三是寺院高利贷利息高,利率超100%;四是此前寺院长生库不负担和买,此后需负担相关赋税,说明宋朝政府对寺观控制加强,经济管理措施逐渐完善。


宋朝对寺院长生库管理规范严格。如《宋宝藏岩长明灯碑》记载,寺院募集施舍设长生库取息买油料点长明灯,有专门库子管理,库子每月将借贷文书交方丈、知事僧签字。祖潮任湘山报恩禅寺住持后,寺院每月结算,管库僧人呈报,地方官签字生效。不过,寺院长生库管理仍存在弊端,管库僧人、寺院上层人物会侵吞、挪用或盗窃钱财,导致经营困境甚至破产。


不仅寺观经营高利贷,富裕僧侣也参与其中,尤其是寺院上层人物。和州乌江县升中寺存在住持僧与普通僧侣的债务关系;景德镇回香院有老妇借僧侣债后被迫入寺服役;慈明杨太后曾向真州长芦寺僧侣借债;宋高宗建炎年间,僧人与富民有高额债务关系;孔目吏范荀为子娶妻也有借贷行为等。


宋代寺院高利贷有以下特点:


其一,高利贷资本构成多样,不仅有钱,还有金帛、粮食、油麦等财物。这表明宋代商品经济虽有发展,但货币关系未占绝对支配地位,物物交换和借贷仍有较大市场,所以高利贷资本包含大量其他物品。


其二,佛教寺院、道教道观高利贷资本来源复杂多元。大部分并非由商业资本转化,主要来自社会各阶层的捐施和寺观田产收入。咸淳《临安志》记载崇福院收入情况,说明寺观田产收入是高利贷资本重要来源,这决定了寺观高利贷资本的多样化,也是与世俗高利贷资本的重大差异。寺观利用施舍剥削贫民,可见其本质与世俗高利贷相同。


其三,寺观长生库等高利贷资本规模不一。一些经济实力强的寺观经营的高利贷资本雄厚,因此会遭盗贼觊觎,陆九渊的记载可证明。


其四,寺观高利贷利率高,甚至远超世俗高利贷。如饶州某庵僧人经营的高利贷利率高,据说惹怒神灵遭报应,当地居民深受其害,渴望僧侣受天谴。


其五,寺观高利贷所得多用于度僧道、修缮庙宇等宗教活动或满足僧道生活需求,这与世俗高利贷资本多投资土地不同,也是寺观高利贷与世俗高利贷的显著区别。因宋朝政府禁止寺观购买百姓田产,寺观即便通过高利贷获利,也不能随意购置土地,其土地买卖受政府限制,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转化为土地所有权也受限。


(本文摘自游彪著《宋代社会的切:10世纪末至13世纪末的宗室、僧道、士兵》,后浪|天津古籍出版社,2025年6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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