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证监会联合出手,三大交易所跟进。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公告。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构建与科技创新相匹配的科技金融体系。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八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渠道,引导债券市场投资早、投资小、投资长期、投资硬科技,激发科技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帮助培养新的生产力。
《公告》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优化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支持金融企业、科技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内的科技创新债券。第二,发行人可以灵活设定债券条款,激励发行长期债券,更好地匹配科技创新领域资金使用的特点和需求。第三,方便科技创新债券融资,完善债券发行管理,简化信息披露,创新信用评级体系,完善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等。第四,将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企业科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评估。第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贴息、担保等支持措施。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继续完善科技创新债券支持机制,引导债券资金更高效、更方便、更低成本投资科技创新领域,提高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能力。
今天,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参加新闻发布会时表示,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积极准备推出债券市场“科技板”,支持金融企业、科技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同时,针对科技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的特点,完善了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制度安排,完善了与科技创新融资特点相匹配的配套规则体系。有关政策和准备工作已基本准备好。目前市场反应非常积极,各类金融企业、科技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积极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沟通,满足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意愿。据初步统计,目前已有近100家市场机构计划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超过3000亿元,预计未来将有更多机构参与。
此外,为了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科技板”发行长期债券融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监会借鉴2018年开设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经验,创建了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提供低成本的再信用资金,购买科技创新债券。同时,与地方政府和社会化信用增级机构一起,采取多样化的信用增级措施。共同参与债券投资者违约损失风险的分担,也能有效降低股权投资机构发行债券的资金成本,支持其发行期限更长,如8年、10年债券。
潘功胜表示,总之,这些具体的政策安排,如债券市场的“科技板”和风险分担工具,有助于进一步拓宽科技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的融资方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信心,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促进私募股权融资市场和股票发行交易市场的相互促进和稳步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第8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构建与科技创新相匹配的科技金融体系,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目标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资早、投资小、投资长期、投资硬科技的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
(一)金融企业、科技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可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融资。
(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企业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聚焦主营业务,充分发挥投融资服务的专业优势,重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通过贷款、股份、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等多种渠道。
(三)科技型企业可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进行产品设计、R&D投资、项目建设、运营、并购等。
(四)投资经验丰富、管理业绩优异、管理团队优秀的股权投资机构可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设立和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发行人可以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包括权利结构、发行支付、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地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和融资需求。
第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支持机制,为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提供便利
(六)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提高融资效率,支持发行人根据资金使用特点灵活分期发行。发行人可以与投资者约定,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免除相关披露信息。金融企业可以通过余额管理模式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7)智能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打破传统以资产和规模为重点的评级思路,科学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符号,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提高评级的前瞻性和区分性。
(八)建立科技创新债券重点包销评价体系和做市机制,组织做市商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专门的做市价格服务,建立包销和做市联动机制。提高承销商和做市商评价体系中科技创新债券承销和做市的权重。
(九)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基金、养老金等。可以投资科技创新债券。鼓励构建与相关指数挂钩的科技创新债券指数和商品。
(十)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交换合同、担保等服务。根据自身的风险定价能力和管理水平,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
(十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靠自己的资金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或者颁布其他优惠政策措施,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贴息、政府融资担保等支持措施。
(十二)加强科技创新债券事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企业科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评估。
(十三)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自律组织要加快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规则,相关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可以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专项发行、交易、登记代管、清算结算等服务,适度降低相关服务费。
国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减少与科技创新债券相关的交易成本
5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出债券市场“科技板”创新的政策精神,加大对债券市场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决定从现在开始全额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以科技创新债券为目标的现金交易成本,减少期限为2025年至2027年。

三大交易所: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新的生产力服务
5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量生产力。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明确相关业务规则对科技创新债券的规定和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详细如下:
第一,进一步扩大发行主体和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扩大科技金融服务覆盖面
(一)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新支持。继续支持科创企业类(科技创新类)、在科技创新升级、科技创新投资、科技孵化发行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基础上,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企业等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充分发挥投融资服务专业优势,依法通过贷款、股份、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等多种渠道,重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二)新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支持投资经验丰富、管理业绩优异、管理团队优秀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设立和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进一步简化信息公开安排,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安排。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人可根据本公司业务规则适用简明信息公开安排,简化申请发行材料和信息公开,发行人可与投资者约定免除相关披露信息。负债率不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科技企业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的有效期,最多将年度财务报告的有效期延长至8月底,最多将半年度财务报告的有效期延长至次年4月底;最近一期不会有重大不利变化,目录可以简单披露半年度财务报表主要资产负债账户的变化和变化原因。
(四)简化申报材料签名文件。在债券项目申请阶段,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按规定签署债券发行文档书面确认意见,并承诺同意各期发行文档并履行规定职责的,不需要在每期发行债券前单独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公司已经出具了发行人前期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容的声明页面,确定募集说明书与审计报告之间不会有分歧。如果主承销商审核本期债券发行文件引用的审计报告内容与前期一致,审计公司无需在每期债券发行前再次签署相关声明。
第三,进一步完善配套支持机制,构建一、二级联动、投融资协同的良好市场生态
(五)完善科技创新债券融资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发行人申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适用“即时报告和审批”的“绿色通道”机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企业,可以参照应用知名发行人,提高审批安排,提高科技创新债券审批注册效率。对于不存在需要关注的负面情况,本所审批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激励发行人创造性地设计债券条款。鼓励发行人在发行方式、期限结构、利率确定和计算方式、还本付息方式、赎回或转换决定权、增信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支持发行人设置创新条款,如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可转换为股份、票面利率与科技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或募集投资项目收益挂钩、以募集投资项目收益现金流为主要偿还来源等。
(七)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做市等交易机制安排。支持科技创新债券质押融资,质押折扣系数可以在债券各档位相应折扣系数取值的基础上适度上浮,科技创新债券可以适当降低纳入标准市场券门槛。激励证券公司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包销和市场价格联动服务。本所将证券公司的科技创新债券承销和市场经营纳入证券公司年度评估、参与创新业务和产品试点的参考标准。
引导投资机构加强对科技创新债券的投资。对投资于科技创新债券或挂钩科技相关指标的专项资产管理产品,支持银行理财、券商资产管理。通过质押、做市等机制,促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科技创新债券类ETF,支持科技创新债券类ETF提高流通性。中长期资金支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加强科技创新债券及科技创新债券相关产品的配置。
(九)降低科技创新债券交易清算成本。我院继续免除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认购费、上市(上市)初始费用和年费、现金券交易(转让)交易费用和转售交易费用,并配合实施科技创新债券登记费、分红兑现费用、赎回销售费用和结算费用。
坚持科技创新导向,科技创新债券基金应当依法依规主要投资科技创新领域。我院将加强事后管理,督促发行人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压实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的监管职责,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国家的战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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