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虚拟货币被扣押期间,增值或掉价后该怎么办?

03-18 11:56

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数情况下,司法部门需要确定涉案金额。但根据目前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任何机构都不允许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定价服务。虽然司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委托第三方公司实现虚拟货币,但更多的是在法院判决后进行的处置。


根据刘律师的实践经验,在刑事案件程序中,很难从一开始就确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那么,如果涉案虚拟货币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增值或降价,法院最终应该如何确定涉案金额呢?



刘律师从三个方面谈这个话题:虚拟货币价值的高波动性、刑事案件中确定涉案金额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确定涉及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涉案金额。


一是市场波动性极高的虚拟货币。


目前,比特币市场已经跌破9.3万美元。虽然分析蛋糕的价格走势本质上是一种财务分析,但刘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财务知识太基础了。但从玄学的角度来看,下面的判断似乎有一定的说服力:在中国春节期间,货币价格似乎并不高。



(大年初六的货币市场似乎是一片红色,虽然衬托出一些传统的喜气色,但对货币圈的朋友来说却是悲哀的)


高价波动是主流货币,也是非主流货币的基本特征(稳定货币USDT除外)、USDC等),但稍有“法律感觉”的人都知道,法律最基本的特点就是稳定,讨厌“多动症”。虚拟货币价格的高波动性必然会给法律的实施带来很多麻烦。比如公安部门刑事立案时,扣押的虚拟货币可能只值100万人民币,但在法院判决时,这些虚拟货币的价格已经上涨到1000万人民币;或者在刑事立案时,扣押的虚拟货币市值为1000万元,这些货币在法院审判时的价值为零(这是货币圈常见的情况)。


如果是以上情况,除了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及其家属不高兴外,其他人都会高兴——对于受害者来说,赔偿是有保障的,办案的动力对于公安法来说更大;但后一种情况会反过来: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及其家属会高兴,其他人也会感到不舒服。毕竟,价值为零的虚拟货币往往意味着刑事案件不再构成。


第二,为什么说确定涉案金额非常重要?


目前,大多数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都集中在经济犯罪和阻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如帮助信用犯罪)领域。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涉案金额。比如一般情况下,涉案金额低于3000元的,不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低于250万的传销犯罪不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刘律师在理工科实验中使用控制变量法,不考虑其他情节)。


此外,对于刑事案件,不仅要考虑公安的刑事立案阶段,还要考虑检察院和法院的后续流程。一个不可预测的涉案金额会让追求高质量办案的检察官和法官感到不安,就像薛定谔的猫一样。


因此,明确的涉案金额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起诉、审判,甚至后续执行都非常重要。


涉案虚拟货币增值或掉价后该怎么办?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做的一件事就是明确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涉案金额。具体怎么操作?


当前刑事案件涉案金额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由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机构(即各地价格认定中心)可以认定刑事案件中的价格认定。具体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但根据《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目前我国任何机构都不能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服务。因此,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可以为涉案虚拟货币进行价格认证存在很大争议。刘律师认为,价格认证中心不适合参与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证;


第二,参考市场交易价格。目前,一些司法部门会参照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以USDT为定价基准)来决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比如深圳市福田区法院(2020)粤0304刑事判决中的李某盗窃案,但这种行为有一个严重的伤害:目前,中国虚拟货币交易所不能为中国大陆居民提供服务。因此,刘律师认为,司法部门是否可以将海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定价服务作为例外,当然是不可能的;


第三,在第三方机构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进行价格鉴定。虽然第三方鉴定机构和“官方背景”的价格鉴定中心存在差异,但本质上国内第三方机构仍然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服务,与第一种模式中的价格鉴定中心的定价服务没有本质区别,难以避免“9.24通知”的禁止性规定。尤其是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已经超出了司法鉴定的范围,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权力和资格对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评估;


第四,确定嫌疑人/被告人的销赃金额或受害人的损失金额。由于我国没有禁止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无论是需要退还财产的刑事案件(如诈骗罪、盗窃罪),还是需要处罚没有涉案财产的刑事案件(如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如果嫌疑人/被告已经实现或更换了涉案虚拟货币,然后可以将变现金额或者更换财产的价值作为涉案金额;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销售金额不容易计算,但受害人的损失金额可以明确,涉案金额应优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金额。因为在确定刑事案件涉案金额时,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受害者没有利润”原则(同时也需要考虑“怀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如果受害者以1万元购买的虚拟货币被盗,虚拟货币在法院判决时已增值10万元,法院应当以1万元作为涉案金额;如果受害者损失金额(购买金额)无法查明,可以选择虚拟货币在判决中的市值作为涉案金额。



写在最后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虚拟货币价格波动较大,诉讼参与者中的许多人都应重视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即使对于USDT来说也是如此。、像USDC这样的稳定货币,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的价值可以一直等同于美元。毕竟,没有人能保证泰达公司或其他集中机构不会倒闭。因此,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问题必须及时、准确、依法认定,涉案虚拟货币在刑事扣押期间的增值或跌价问题要妥善处理。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受害者、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保护,依法依规实施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已经有了完善的方案。


本文来自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刘正要律师”,作者:刘正要,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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