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一卡车爆炸致2死,事故调查报告:非法洗罐造成
近日,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普宁占陇华林村村道“5.14”卡车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5月14日,当地一辆卡车在洗罐过程中爆炸,导致两人抢救无效死亡。调查结果表明,该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私自进入槽内非法洗罐,相关单位管理不善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场照片。资料图
根据调查报告,2024年5月14日21时38分,李某民驾驶冀E9756Y/冀E14EW挂号液态罐车(普货)前往普宁市占陇镇华林村村道,在村道旁的普宁市博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门口侧停车,并自行进入冀E145W挂号罐内进行清洗,在自洗罐过程中出现罐内爆燃,造成罐内一人与罐内一人协助洗罐一人坠地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安排,李某民驾驶的卡车原本计划运输基础油(润滑油)。事发当天早上,由于工作疏忽等因素,李某民驾驶的卡车被误装了轮胎裂解油(燃料油)。当晚9点左右,油转移到其他卡车上后,李某民准备清洗罐子。
根据专家组的技术分析,这起事故是由于E14EW挂号罐车刚刚卸下轮胎裂解燃料油,罐内有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轮胎裂解燃料油挥发产生。司机将非防爆照明大灯和金属材料的清洁拖把带入罐内,爆炸性混合物遇到照明大灯产生的电火花,或清洁拖把摩擦产生的静电和撞击产生的火花造成的爆炸性事故。
根据《调查报告》,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非法清洗罐体,即司机李某民违反操作规程私自进入罐体清洗罐体,未能识别窒息、中毒、可燃油气爆炸等安全隐患进入罐体,携带非防爆大灯、铁(不锈钢)扫帚等产生点火源的物体,导致罐体内残留的可燃油气爆炸,导致罐体内李某民烧伤,帮助清洗罐体的邓某宗坠地受伤。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间接原因是液体罐车洗涤罐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如车属单位和车辆实际投资人未与李某民签订的劳动合同;李某民没有受到教育和监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没有识别和告知窒息、中毒、可燃油气爆炸等安全隐患进入罐体;没有采取技术和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并清除李某民未经报告私自进入罐体内洗涤罐的安全隐患;邓某宗没有识别登上罐体协助洗涤罐的高空作业风险;普宁博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门口侧面协助李某民非法洗涤罐体,未经公司管理人员同意,发现登上罐体的高空作业风险。另外,还存在货运合同管理不到位、货物装载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调查报告》,由于李某民和邓某宗在事故中遇难,调查组建议不要追究其责任。调查组认为,普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涉案货车所属企业邢台兴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投资者张某辉、涉案货车经营管理权人霍某峰、普宁市博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未能正确履行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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