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涟水:城建局违法占用土地,为什么同级监管失败?

2024-09-26

盐河东路已经被当地叫停。人民网 鞠峰摄


半年来,江苏省涟水县一条长约500米的市政道路——盐河东路南段,经历了从开工到停工再停工的折腾。因为“往南旅游,现在只有一条三四米宽的水泥路”,周边小区的居民张女士都很期待这条路的建设,但她一直无法理解这条建设停止的情况,直到不久前,她才听说盐河东路因违法占地而“上新闻”。


7月29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了2024年第二批5起违法占地案件,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河东路违法占地建设。这是地方政府机构“先上车后补票”的例子。类似的情况在江苏并不少见。


“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要促进政府部门、职责、权限、程序和责任的法定化。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地方政府机构“未经批准先建”给法治政府建设带来了不良示范,也将对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权威造成损害。地方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行政工作和公共服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占用土地


盐河东路南段位于涟水县滨河新城,长约500米,南接龙腾大道,北连晨曦路,周边分布着社区居委会和多个住宅小区。人民日报实地采访显示,该路段设计为双向四车道,第一层水稳层施工已完成。


根据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招标材料,盐河东路南段(晨曦路-龙腾大道)路面工程项目合同估计价格约为1316万元,工期为150天,计划于2023年3月20日开工。


“项目实际开工在去年年底。”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科科长徐锐坦陈,开工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封非法用地监督函,施工被叫停一次,然后复工。


涟水县资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桑龙跃表示,他们确实到现场口头通知了施工方,并没有采取立案措施,因为当时路面还没有硬化。直到今年6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盐河东路违法占地建设。随后,涟水县资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大队正式立案。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的报告,2023年12月,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涟水县涟城街道价格社区居委会集体用地6.71亩(耕地5.6亩)建设盐河东路。


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理事长肖金成指出,需要占用耕地的重点项目和公共设施,应当经过严格审查,并通过“占补平衡”进行使用。


根据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说法,这条路是当地民生的实际项目。由于手续不全,现已停工整改。截至发稿前,人民日报从局工作人员处获悉,盐河东路道路建设征地手续仍在审批中,“施工前必须依法确保”。


未经批准先建,为什么屡禁不止?


人多地少是江苏省的基本情况。近年来,江苏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硬措施严格执法监管,初步遏制了耕地总量持续减少的势头。然而,仍然存在一些基础设施项目未能完全停止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批准先建的问题。


早在2011年9月,《江苏省国土资源违规违纪案件公开通报及上市监管实施办法》就印发实施,案件通报监管机制一直持续至今。


截至目前,除涟水县住建局外,江苏省多个政府单位因违法占地被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2021年7月,淮安市淮安区交通管理处私自占用河下街道穿运村15亩(耕地9.5亩),其中2.77亩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2021年11月,未经批准,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擅自占用江陵街道清树湾村集体用地12.69亩(耕地5.41亩),建设东吴南路对接鲈乡北路工程北段工程;2022年4月,连云港市灌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安镇小庙村集体用地22.84亩(耕地15.62亩);2022年9月,甘垛镇振兴村4.74亩土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53亩)在扬州市高邮市交通运输局违法占用甘垛镇振兴村东延;2023年7月,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私自占用牛山街望东村和石榴街西榴村27.45亩建设民顺道和民安路,其中耕地26.01亩。


有些地方违法占用耕地屡禁不止,甚至出现同级监督失效的情况,症结何在?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困扰土地执法的现实问题是有效制止违法占用土地。自然资源部门有行政处罚责任,有权依法命令违法主体停止违法行为,但没有强制措施。现实中,可能会出现违法行为不仅仅是制止的情况。


企业、个人违法占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谁来承担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违法占地行为的责任呢?该负责人表示,无论用地主体是谁,只要非法占用土地,都要依法查处,并且既要“查事”又要“查人”。“查事”,即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查人”,即对违法占地行为负责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政纪律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他还明确表示:“惠民工程不能成为未经批准的“挡箭牌”。”


在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占地案件中,县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函后仍复工。在法律专家刘小冰看来,同级监督失败的本质是县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敷衍了事,横向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完善。“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树立法律权威,把权力锁在笼子里。”刘小冰说。


(原题为江苏涟水:城建局违法占用土地,为什么同级监管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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