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安装了电梯,一楼没有反对,隔壁楼的业主却跳了出来。
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为方便居民生活,许多老旧小区,
所有人都采取了安装电梯的措施。
然而,
老旧小区安装电梯,
一直都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即使整栋楼的业主都同意了,
还会出现隔壁栋业主反对的意外!
厦门某老旧小区A栋和B栋。
相邻两层的同一栋房子。
B栋业主,如段女性等19人,
同意为B楼增加电梯。
但是,以张先生等5人为代表
A栋部分业主,
但强烈反对。
原来,这两栋建筑之间的规划是这样的,
南边是空地,
东、西、北三面是公共通道,
在这些地方中,南面的空地被用作停车场,
西部通道仅供行人通行,
不能通过汽车,
东部和北部的通道可以勉强通过汽车,
但是不能调头。
B楼计划增加的电梯位于
建筑物的北侧通道,
增加电梯后,
这座建筑的北侧通道
将不能通过汽车,
如果A栋业主通过B栋北侧通道,
需要通过B楼电梯候梯厅。
施工前vs安装后
2018年开始准备B型电梯。2019年4月,厦门市规划委员会直属规划分局出具《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函》,审查结论为符合规划技术标准。7月,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颁发《现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证》。
然而,
B电梯开始施工后,
A栋和B栋业主可以吗?
增加电梯产生纠纷,
经协商未果,
该项目已经停止施工。
张先生等5人极为不满:
电梯是我们回家的唯一途径。在安装电梯之前,我们可以把车开到A楼门口,方便购买大型日用品和老年人出行。增加电梯后,交通总宽度较窄,直接影响我们的日常交通和安全疏散。这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求停止建设和拆除电梯,恢复公共道路正常。
段女等19人辩称:
增设电梯是根据《厦门市现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依法取得规划意见函和施工许可证,不违法。图纸设计一楼候梯厅宽度为1.3米,并不是张先生所说的“严重危害A楼业主安全救援”。此外,张先生是A楼的业主,与B楼增设的电梯无关。
法院判决
经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段女性等19人作为某小区B楼业主,按照法律法规加电。张先生等5人主张B楼增设电梯严重影响消防安全,严重阻碍安全疏散,缺乏证据支持,拒绝接受信任。
第二,某小区建成较早,没有安装电梯,B栋业主为了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质量而增加电梯是合理的、合法的。
最终,B楼增加的电梯并没有影响A楼业主的日常通行。就医疗救援和大件物品运输而言,影响距离极短。作为相邻关系人,张先生等5人对此的宽容义务并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应当限制其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
所以,拒绝张先生等5人要求停止B楼电梯建设,恢复公共道路的正常要求。
第二次审判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示
《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制度旨在调整相邻房地产权利之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带来的障碍。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邻近房地产所有人因使用自己的房地产而影响他人的房地产使用的情况,这通常会打破邻近房地产所有者使用方便和容忍障碍之间的平衡关系。利益冲突发生时,应根据“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原则,协调衡量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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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旧小区安装电梯,一楼没有反对,隔壁楼的业主却跳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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