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何泽华受贿,一审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宣判。
2024年5月29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何泽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何泽华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后,依法减少至无期,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款30万元,决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后,依法减少至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回受贿受贿受贿受贿的财产及其滋息,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发现:1998年至2023年,被告何泽华先后利用担任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副局(副经理)、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厅长、主管、安徽省烟草工业公司总经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党委委员、副局等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企业经营、业务承包、职级晋升、员工就业等方面的协助。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产总额超过9.43亿元。2014年至2016年,何泽华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原国家烟草专卖局党委委员、副局、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副局(副经理)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业务承包、银行储存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产总额超过147万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何泽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何泽华受贿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效应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他应该因犯罪而被判处死刑。如果他利用影响力受贿金额巨大,他也应该依法受到惩罚,并受到数罪的惩罚。鉴于何泽华部分受贿部门未遂;案件发生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部分受贿受贿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物全部追回,有法律、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何泽华受贿罪可以依法判处死刑,但不能立即执行。根据其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后,依法减少至无期,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利用影响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于是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标题:《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何泽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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