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迟到遇车祸,受伤能否算工伤?

03-06 06:09

上班迟到途中突遇车祸,这样的情况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何某进入贵港市某合作社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实习期1个月,每日工作时间为7时30分至12时、14时至18时。工作期间,合作社未为何某缴纳工伤保险。


2022年12月3日7时30分左右,何某驾车行至临近上班地点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医嘱需全休3个月。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之后,何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何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合作社对该认定结果不服,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作社主张,何某上午上班时间为7时30分至12时,事故发生在7时30分左右,此时已到上班时间但何某尚未抵达工作地点,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受伤,因此不属于工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指的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或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的合理路线。何某在合作社工作期间,上午上班时间为7时30分至12时。事故当天是工作日,何某从家中出发前往合作社上班,7时30分在临近工作地点的路段发生事故,该路段属于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尽管事故发生时已到上班时间,但事故地点距离合作社不远,此时间仍属于何某前往工作单位的合理时间。对于合作社的主张,法院未予采纳。何某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中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且其在事故中无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在受理何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港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贵港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上下班途中”需满足三个核心要素:一是目的为上下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三是往返于合理路线。关于“合理时间”,不仅包括正常的通勤时间,还涵盖必要的延伸时间。即便职工因个人原因(如起床晚、交通选择不当等)导致迟到,只要延误未超出合理限度,仍属于合理时间范畴。在路线方面,只要行进路线是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常规路线,或基于生活必需的其他合理路线,即便迟到,也不影响“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此外,行程必须以“上下班”为核心目的。若迟到是因处理私人事务(如购物、访友等)导致,可能中断上下班行为的连续性,从而无法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只是通勤过程中的时间偏差,未改变“上下班”的核心目的,则不影响工伤认定。


劳动者在通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获取责任认定书,并保留导航轨迹、交通票据、就医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事故与通勤的关联性。若用人单位未及时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需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避免权益受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若逾期未申请,由此产生的工伤待遇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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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梁家俊 通讯员 黎丹霞 黄晓梅


原标题:《上班迟到遭遇车祸 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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