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快评|小区毒狗获刑4年,别误读判决真意

1天前

12月11日,北京首例宠物犬中毒公诉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华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获刑4年。判决引发热议,有人觉得“毒死几条狗就坐牢4年太重”,也有人认为“是对动物生命权的保护”,但这些观点都没抓住判决的核心意义。


判决书显示,此案源于不文明养犬引发的邻里纠纷。张某华因不满小区犬只往其电动三轮车撒尿、划伤车辆,2022年9月13日晚,将含氟乙酸盐的灭鼠药(剧毒、已禁产禁用)与熟鸡脖子混合,投放在小区快递柜及附近,致9只犬、2只流浪猫中毒死亡。


法院始终将其行为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年刑期属正常量刑。案件从开庭到判决历经九次延审,足见法院的审慎。


氟乙酸盐是剧毒化合物,张某华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毒,虽针对犬只,但客观上会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比如儿童误食、宠物接触后主人间接中毒等。判决惩罚的是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极端行为,而非单纯为动物“维权”。


事实上,国内多起投毒杀犬案均以“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这已是司法共识。有人说判决是“保护动物生命权”,严格来讲并不准确:目前法律层面没有“动物生命权”概念,家养犬在纠纷中以“财物”定性。判决的关键,是震慑用投毒等极端方式处理邻里矛盾的行为,而非为动物讨公道。当然,“动物生命权立法”的建议值得法律界探讨,但此案判决的核心不在此。


这起案件给公众的警示很明确:邻里矛盾需理性解决。近年来,城市养犬增多,不文明养犬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甚至酿成悲剧。作为受损方,不能用投毒报复,应走法治途径;养犬人更要守好文明底线,不能把判决当成“养犬胜利”而放纵行为。


社区和谐需要人与人和睦、人与动物共生。判决提醒我们:构建文明小区,离不开理性沟通、彼此包容,更要守住法律红线——极端泄愤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付出沉重代价。


现代快报 / 现代+评论员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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