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章引发连环借贷纠纷:煤企莫名背负亿元债务迷局

2025-11-28

直到法院执行人员上门,内蒙古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的投资人韩震才惊觉,自己和煤矿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已被法院调解或判决承担累计上亿元的债务。


涉案的李五兴煤矿。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经了解,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李五兴煤矿及韩震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通知他们的情况下,通过调解和判决,要求其对两笔借款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这两笔借款的借款人与经办人均为李占伟。


韩震对李占伟并不陌生。2013年,李占伟就曾伪造李五兴煤矿公章,从光大银行骗取6000万元保理贷款。经法院重审与公安侦查,李占伟及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副行长等人,分别因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


2018年前,李占伟还是达拉特旗公安局民警,名下却有多家煤炭经营公司。继2013年骗贷后,他又于2014年在金安小贷公司办理两笔贷款,并持伪造印章将李五兴煤矿列为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引发各方长期诉争。


目前,针对金安小贷提起的两起借款案件,李五兴煤矿已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其中一起案件检察机关已发出再审建议书,公安机关也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再次立案。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未参与的诉讼:法院执行时才知背负上亿债务


2018年8月20日,呼市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来到李五兴煤矿,就一起该煤矿需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4000多万元还款责任的借贷纠纷案进行执行调查。


韩震这才得知,李占伟控制的公司与金安小贷签订了两笔借款合同:2014年1月27日,李占伟以昊蚨源公司名义办理4000万元循环借款,由李五兴煤矿担保;同年9月2日,他再次办理5000万元循环借款,李五兴煤矿成为共同借款人之一。因贷款逾期未还,金安小贷起诉后,呼市中院调解或判决李五兴煤矿承担责任,涉案本息已超亿元。


韩震称,他对这两起案件一无所知,“没收到应诉通知、开庭传票,没参加庭审,也没拿到裁判文书。”代理律师梳理法律文书发现,两次贷款都由李占伟主导,且这并非他首次如此操作。


韩震回忆,2008或2009年与当时还是达拉特旗公安局民警的李占伟相识,李占伟经营昊蚨源等煤炭公司,常到矿上拉煤贩卖,至今仍欠煤款。2012年6月4日,时任矿长的堂弟韩某陪同李占伟到金安小贷,提供过一份贷款《授权委托书》,未发生纠纷;同年8月,李占伟的四海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6000万元最高授信贷款,李五兴煤矿提供了担保。


2016年1月5日,李五兴煤矿突然收到呼市中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原因是2013年10月四海公司向光大银行呼市分行借贷时,该煤矿被列为担保人。但韩震及煤矿坚称对此不知情。


经警方侦查与法院庭审查明,2013年10月四海公司向光大银行的借贷中,李五兴煤矿并未担保,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韩震签字均为李占伟伪造,却通过了银行审批。


相关判决显示,李占伟及协助办理贷款的全云龙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刑一年七个月,各处罚金10万元;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客户经理宋某、副行长张某强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被判刑一年七个月、一年六个月,各处罚金10万元。该笔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李五兴煤矿及韩震无需担责。


2019年6月18日,李五兴煤矿就公章被伪造贷款一事向达拉特旗公安局报案。2021年4月19日,公安局决定对“李五兴煤矿公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


2024年4月23日,达拉特旗公安局向呼市中院发出《告知函》,载明:“2013年8月、10月,李占伟通过办假证小广告伪造李五兴煤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韩震名章。2014年1月27日,使用伪造印章与金安小贷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4000万元《循环贷款合同》担保;同年9月2日,以同样方式签订5000万元《循环借款合同》;2017年5月10日,使用伪造印章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告知函》附上了李占伟的3份讯问笔录。李占伟供认,2013年向光大银行续贷时,韩震拒绝担保,他便伪造了李五兴煤矿的印章。2014年向金安小贷贷款时,担保(4000万)和共同借款(5000万)合同上的印章均为伪造。


诉讼材料显示,2017年7月28日,针对4000万元循环贷款纠纷,呼市中院在李五兴煤矿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作出(2017)内01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昊蚨源公司欠金安小贷本息3774万元,李五兴煤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7年8月11日,针对5000万元循环贷款纠纷,同样在李五兴煤矿未到场的情况下,呼市中院缺席审理并作出(2017)内0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包括李五兴煤矿在内的五名被告共同偿还本息3993万余元。


法院公告送达判决书。


韩震的律师从法院调取档案发现,“缺席”细节更显离奇。70号案件中,律师杜军同时代理昊蚨源公司和李五兴煤矿,委托书上盖的是假公章;开庭传票由李占伟代签,调解书及补正裁定书送达给了杜军。71号案件中,李五兴煤矿的联系方式被登记错误,传票也由李占伟代签;庭审时众被告未到庭,法官电话询问李占伟后便缺席判决。


授权委托书效力争议:法院再审维持原判,检方提再审建议


发现伪造公章、被排除在诉讼外等异常后,李五兴煤矿先后就71号、70号案件申请再审。


2022年6月,内蒙古高院指令呼市中院再审,但该院维持71号判决;李五兴煤矿上诉后,2023年11月内蒙古高院驳回其请求,认为印章真假并非判断责任的唯一标准,结合金安小贷的审查及李占伟与煤矿的合作关系,金安小贷有理由相信李占伟有代理权。


再审中,金安小贷辩称,2012年6月4日李五兴煤矿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期限空白,属长期有效,李占伟后续贷款构成表见代理;李占伟一方亦持相同意见。李五兴煤矿律师则认为,委托书随2012年贷款完成已终止,且金安小贷“一贷一审一档”流程未要求新委托手续,未尽审慎义务,涉嫌串通诈骗或虚假诉讼。


此外,李占伟供认伪造了2014年4月15日的《授权委托书》及达拉特旗公证处659号公证书;达拉特旗公证处于2019年9月10日证明该公证书系伪造。但内蒙古高院认为证明对象不明,无法确认与案涉委托书的关联。


李五兴煤矿不服判决,申请检察监督。2024年5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受理;同年7月11日,针对70号调解书申请再审被呼市中院驳回后,李五兴煤矿向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25年8月7日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代理律师赵军认为,本案属“自己代理”,违反《民法典》规定:李占伟既以昊蚨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又以李五兴煤矿代理人名义让煤矿担保或共同借款,本质是让煤矿“背债”,未经追认应属无效。


伪造公章案因追诉时效撤案,合同诈骗案另被立案


71号案件再审时,法院以“无法证实合同专用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中止审理或移送公安。但达拉特旗公安局《告知函》明确该印章为伪造,却以“伪造公章罪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已过追诉时效”为由,于2024年4月25日撤案,未追查涉嫌的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法院本应送达给李五兴煤矿的文书,由李占伟代签了。


赵军律师称,前罪存在的情况下,伪造公章案不应过追诉时效。经向贷款签署地公安机关报案,2025年3月2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对金安小贷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2025年11月18日,澎湃新闻联系李占伟,其表示“没必要说”后挂断电话。工商资料显示,李占伟名下有四海运输、昊蚨源煤炭等公司,多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25年8月再被限制消费


11月24日,新城区公安分局侦办人员称,未对李占伟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11月25日,金安小贷风控负责人许亚飞表示,情况需向公检法了解,不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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