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试水新房成“水帘洞”,责任归属引思考
鲁法案例【202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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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一个新建安置小区进行首次供暖打压试水工作。热力公司提前在小区张贴了打压公告,明确开始打压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当时,小区业主徐某的房屋正在装修,暖气片处于拆卸状态,而且徐某并未购买供暖服务。11月23日,徐某发现自家供热阀门被误开,房屋被水淹,部分装修受损。经评估公司鉴定,财产损失价值为9758元。由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徐某将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损失及租房费用共计13758元。热力公司称,徐某的供热阀门不是其工作人员打开的,且公司没有管道井钥匙。管道井一开始是上锁的,因住户反映自来水刷卡不方便,物业公司就把管道井门打开了,所以此次事故是物业公司对管道井管理不善造成的,与热力公司无关。而物业公司未到庭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热力公司虽然在供暖打压前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告也知晓此事,但作为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在供暖期间没有对供热设施进行巡视和管理,导致原告的供热阀门被擅自打开,存在一定过错,应对业主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公共设施有管理职责,管道井里装有供热、供水等多种公共设施,如果因管理不当使管道井被随意开启,造成业主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对事故发生都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定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每年供暖前夕,因供暖漏水引发的纠纷很常见,防范此类纠纷和损失需要供热方、物业和业主共同努力。热力公司作为供热服务的专业提供者,打压试水操作流程要完全符合行业规范和安全标准,打压前要履行“充分、有效”的通知义务。物业公司作为连接供热企业和业主的“桥梁”以及小区公共部分的管理者,不能只靠“已张贴”或“已群发”的通知方式,要确保正在装修等特殊情况的业主能知道相关信息;同时,要对楼道管理井内的公共阀门、水管等设施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业主遇到这类纠纷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可以通过拍照、录像记录损失情况和漏水点,并第一时间联系各方到场查验。如果协商不成,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供暖试水不是小事,热力公司严格规范操作、物业公司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业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三方共同协作才能保证供暖季顺利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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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供暖试水期间,业主新房变“水帘洞”,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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