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修车耽误11天,“停工损失费”能否主张?

07-08 06:15

交通事故发生后,轿车严重受损并被运往异地维修,车主11天的“停工损失”,该由肇事方来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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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侯鹏(化名)驾驶的货车与林杰(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在等候信号灯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杰的车辆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侯鹏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他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后,就没再跟进后续情况。

事故发生后,林杰自行将车辆运往外地维修,修车时间达11天,导致其无法正常上班。随后,林杰将侯鹏及保险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维修期间产生的“停工损失”,即误工费、交通损失费共计6270元。

保险公司辩称,侯鹏所驾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仅对合同约定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责任。林杰要求的“停工损失”不在合同约定赔偿范围内,应由侯鹏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者在受伤期间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本案中交通事故未造成林杰人身损害,其主张“停工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林杰将受损车辆送往外地维修会产生过路费、燃油费等合理费用,车辆维修期间也会有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法院结合车辆维修时间及当地交通价格水平,酌情支持林杰因维修车辆产生的过路费、燃油费及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合计831元。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施救和维修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同等条件下应就近处理,避免增加不必要费用。异地维修产生的额外费用能否赔偿,关键看当事人选择异地维修是否遵循了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比如车辆当地不能维修或受技术限制可就近异地维修;或当事人在外地发生事故,考虑回住所地维修更合理时,也可选择异地维修。

原标题:《被撞后异地修车耽误11天,能否主张“停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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