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穿马甲”?不能使用!
原创 广东海事 广东海事

集装箱内这种“添加剂”包装上怎么会有易燃液体标志?不要把危险货物当作普通货运?
啊什么情况?主人给出的信息就是这样写的…

上个月刚刚查过类似的东西,如果海上温度一高,集装箱就会变成“炸弹”!
这么危险?那么如何辨别货物是否“猫腻”呢?

所有这些都必须按照《国际危险条例》进行运输。往下看,教你更多的避坑指南!
想用“普通货物”的外衣把危险货物混在一起?不能!这种看似“聪明”的操作其实很危险,“不定时炸弹”埋在船舶、港口、航线上。广东海事部门特此提醒:危险货物的水路运输不能容忍任何运气,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请以下经典案例为戒。
一
经典案例
1
“易燃液体,未另作规定的(烃类化合物)”虚报

开箱检查现场。黎舒婷 摄
2025年2月,执法人员以普通货物名义对一个名为“石油树脂”的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发现里面有疑似危险货物。经核实,该货物被定义为“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三类危险货物(易燃液体),正确运输名称为“易燃液体,未另作规定的(烃类化合物)”。
2
虚报“氢氧化四甲铵溶液”

开箱检查现场。黎舒婷 摄
2025年3月,执法人员以普通货物名义对4个名为“羧基丁苯胶乳”的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发现内部有疑似危险货物。经核实,该货物被定义为“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八类危险货物(腐蚀性物质),正确运输名称为“氢氧化四甲铵溶液”,联合国号为UN1835。
3
“锂电池”虚报瞒报案

开箱检查现场。黎舒婷 摄
2025年3月,执法人员开箱检查了一个拟出港、以普通货物名义订舱运输、名为“太阳能储能系统”的集装箱,发现内装货物涉嫌锂电池。经核实,该货物属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定义的第九类危险货物(杂种危险货物和物品),正确运输名称为“锂电池”,联合国号为UN3480。
4
“印刷墨水”谎报报案

开箱检查现场。黎舒婷 摄
2025年5月,海事执法人员开箱检查了一个拟出港、以普通货物名义订舱运输、以“印刷油墨”命名的集装箱,发现内装货物涉嫌危险货物。经核实,该货物属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定义的第三类危险货物(易燃液体),正确运输名称为“印刷油墨”,联合国号为UN1210。
二
百日攻坚行动
为全面加强船舶危险货物“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纠正危险货物虚报、虚报、虚报、顽疾,广东省海事部门正在开展打击船舶危险货物虚报、谎报“百日攻坚”行动(以下简称“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行为:
◆将危险货物虚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在普通货物中运输。
◆承运人未通知托运人正式名称、危险性质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承运人未向托运人提交有关固态散装货物或提供虚假货物名称、等级信息
◆托运人不依法落实货物信息审核责任
◆船舶违规超出检验证书批准的载货类型载运危险货物
◆未经许可的船舶运载危险货物进出港口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隐瞒,虚报危险货物特性
◆“两员”从业人员突出违法行为,如冒名顶替、欺骗、提供虚假证明等。
◆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质量问题
三
特别提示
由于货物知识、法律法规等认知不足,部分相关方出现非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应特别注意防止“踩雷”。
1
虚报“非主观故意”谎报危险货物
虽然当事人没有直接隐瞒或欺诈的主观意图,但由于认知不足、疏忽或信息错误等因素,未能履行法定审查责任或出现重大过失,导致未能准确识别货物的危险特征,因此未能按照危险货物的规定进行运输。比如上面的案例4,当事人没有故意向其他货物的名称虚报货物的“印刷油墨”,而是因为不了解“印刷油墨”的危险特性,没有按照危险货物流程订舱运输。尽管属于“非主观故意”,但由于造成客观风险和危害,当事人仍需承担责任。
2
未在相关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规则中注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
一些具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物品没有在相关的水路运输规则中以特定的名称清楚地列出。但经专业机构检测评估,确定其物理化学性质符合危险货物分类的依据,需要根据危险货物进行运输管理。如上述案例1中的“烃类化合物”,虽然未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危险货物清单中列出,但经专业机构检测评估,确定其物理化学性质符合第三类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应选择专门的未注明危险货物内容的货物,当事人按照普通货物订舱运输的“石油树脂”名称明显违反相关规定。因此,《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运输国际海上危险货物的运输规则和中国危险货物名单上没有注明但具有危险特征的货物,应当提交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表明货物的危险特征和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
四
有关方面的注意事项
01
承运人
◆认真落实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责任,按要求采取包装、温度控制等安全措施,迅速向托运人报告正确运输名称、数量、危险特征、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并按规定报告货物安全适运情况。
◆拖运的货物在相关规则中未注明但具有危险特征或者不明确的,应当经专业机构鉴定,明确危险特征后规范运输。严禁将危险货物带入托运的普通货物中,或者将危险货物虚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02
托运人
◆不断完善船舶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危险货物订舱管理,严格审查货物安全技术信息。
◆加强船舶航行、停车、工作期间的安全操作管理,特别是要做好危险货物积载隔离、特定货物检查、应急演练,准确把握危险货物积载位置及相关应急措施。
03
港口物流
◆完善危险货物突发事件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实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控箱、过渡、检查场所安排、开封箱操作等工作。
04
“两员”及其雇佣单位
◆船舶危险货物最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灵活运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事,确保高质量的申报和装箱检查工作。
◆对于信息不清的商品,在接受委托之前,必须反复确认符合水上安全运输要求。不要侥幸申请或随意安装,更不要故意虚报或遗漏报告。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相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所聘“两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
举报奖励
如果发现船舶携带危险货物/污染危险货物未经允许进出港口或谎报违法线索,欢迎及时向海事部门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海事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报告线索经核实属实,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目前,广东省海事局及其所属单位已设立各种举报渠道,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报告电话、广东省海事局官网留言、来信、访问等。
供稿 | 广州海事局
编辑 | 李晓宇,黎舒婷,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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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危险货物“穿马甲”?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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