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三方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应届毕业生能否“提前工作”?法庭指出——

正值大学毕业季
如果应届生
在毕业前
进入雇主公司工作
而且只签订“三方协议”
未签订合同
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
近日
成都市青羊区四川省人民法院
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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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需要付款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一所大学的应届毕业生田某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显示,田某的毕业时间是2022年6月,培训期间的待遇是每月2300元。同年3月21日,田某开始参加培训,双方签订了《员工学习、培训服务协议》。
培训期间,企业向田某支付3月至8月的工资总额超过1.3万元,但一直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为田某购买社保。
同年9月22日,田某向公司申请劳动仲裁,理由是公司没有全额支付工资,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签订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之后双方都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各自向法院提起诉讼。
田某认为,其与某科技公司在2022年3月21日至9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扣发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5.5万余元。
一家科技公司辩称,田某是一名未毕业的学生,还没有完成培训。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两倍的工资。公司在培训期间已经全额支付了工资,不需要支付其他费用。

法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已基本完成学业,学校印章确定的“三方协议”已经说明其是合格的劳动合同主体,参与劳动关系不应受到限制。田某参加公司培训,接受管理,公司在培训期间支付工资,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没有与田某签订合同,也没有向田某缴纳社会保险。田某有权消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裁定某科技公司应向田某支付2022年4月21日至9月22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并向田某支付2022年9月的工资。
田某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原判。

三方协议≠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可以从法律主体、双方满意度和人身、经济从属性等方面综合考虑。
目前的法律并不排除成年学生的就业资格。以勤工俭学或完成学业为目的在企业实习,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领取劳动报酬,即建立劳动关系。
在相互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公司应及时与大学毕业生签订合同。大学生即将毕业时签订的“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订主体、合同性质、主要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两者有本质区别。
因此,“三方协议”不能等同或取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应届大学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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