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司法解释二》
汇守护 · 智汇谭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司法解释二》
解读②
在法治时代,妇女依靠什么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保护一个温暖的家?
徐汇区妇联 “智汇谭法”频道
以宪法为核心
以《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为主体
开展网上普法宣传活动
跟随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谭芳律师和她的团队
共同使用法律“典”亮女性权益
开启普法之旅!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确认重婚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人民法院不支持被告以此为由辩护后的婚姻自上述情况发生以来变得有效。
第二条夫妇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愿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债务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债务实现。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共有财产的整体分割和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请求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在双方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分析纠纷案件中,如果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赠与的资产、独立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入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投资购买的资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不可分割的资产,以各自的投资比例为基础,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是否有共同的孩子、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
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所有房屋转让登记到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状时房屋产权尚未转让登记,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或者分割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充分考虑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共同生育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断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确定房屋所有人是否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和补偿的具体金额。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房屋转让登记为另一方或双方。在离婚诉状中,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或分割存在争议,无法协商。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给予方没有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充分考虑共同生活、生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房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和补偿的具体金额。
如果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犯给予方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撤销前两项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给予方的支持义务。
第六条未经对方同意,夫妻一方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有财产奖励,金额明显超过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影响夫妻共有财产权益的,可视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少分或者不分割奖励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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