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9岁男孩点燃鞭炮烧车,父母被判赔偿,案件始终公布。
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的甄先生停在路边的车突然起火,车辆严重受损。然而,他在索赔时被保险公司拒绝了,因为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起火的原因很可能是一个9岁男孩乱扔鞭炮造成的,不在保险范围内。随后,车主甄先生找到了男孩的父母,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双方协商失败后,车主甄先生起诉了男孩的父母。
路边车辆着火
疑似9岁男孩乱扔爆竹引起的爆竹
照片显示,当天下午,一个小男孩从远处走向被烧毁的白色汽车,边走边低头玩疑似鞭炮。然后小男孩来到停在路边的白色汽车前,在车辆的防撞梁间隙里扔了一个疑似鞭炮。大约三分钟后,这辆白色汽车的前部开始着火。火势持续加大后,引起了附近居民的关注。最后,在许多居民的帮助下,火很快被扑灭,但汽车严重受损。
桑植县人民法院瑞塔铺人民法庭庭长 梁婷:这是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视频资料。视频中,这辆白色汽车是原告甄某某的受损车辆。这个走向车辆的孩子是被告刘某某的孩子刘某某。从录像中可以看出,刘某某在走向汽车受伤的路上,手里一直有一些动作和失落。当他走到原告车前时,可以看到他明显有一个动作把东西扔进原告车里。
男孩父母同意赔偿三万元 但并未支付
从图中可以看出,男孩将鞭炮扔到车前保险杆间隙3分钟后,车辆开始着火。就这样,保险公司认为火是人为造成的,不在保险范围内,所以拒绝索赔。于是,甄先生通过电话找到了小男孩的父母,要求赔偿。因为他们互相了解,一开始双方达成了3万元的口头协议,但是男孩的父母当时没有支付。
之后,甄先生把车送到4S商店进行维修,4S商店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完全修理车辆需要近8万元。随后,甄先生将之前的3万元赔偿要求提高到6万元,并通过第三人告知了男孩的父母。然而,男孩的父母不同意6万元的金额。
据梁婷介绍,被告也认为原告提交的车辆维修鉴定材料是由原告单方面获得的。第二,这是原告日常汽车维修的4S店,都是他的熟人,所以他不相信这份车辆维修估价单和鉴定费。
经过多次协商,甄先生最终决定向法院起诉小男孩的父母刘先生。
男孩父母不同意原告车主的所有诉讼请求。
在第一次审判中,原告甄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现场视频资料和4S商店出具的车辆维修估价单等证据材料,要求被告男孩的父母刘先生支付车辆维修和鉴定的所有费用。在第一次审判中,被告男孩的父母拒绝承认原告车主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据梁婷介绍,被告仍坚持认为,虽然视频显示是他们的孩子,但不承认孩子把鞭炮扔进车里,孩子走后3分钟车前起火,不能排除车辆起火的其他原因。
庭审焦点
车火是否与男孩的行为有关?
在第一次审判中,原告和被告争论车辆火灾是否与男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车辆损失估值是否合理。为了查明事实,办案法官进行了进一步的证据调查。
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办案法官来到当地派出所,收到了警方对男孩的询问记录。在询问记录中,涉案男孩说他用打火机点了几下,损坏了白色汽车前方的网格位置,但没有点燃白色汽车,然后离开了。法官结合现场视频仔细分析了小男孩的说法,发现小男孩的说法与视频图片不一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瑞塔铺人民法庭庭长 梁婷:被告的孩子从车辆对面的路边走到车辆的路上,总是有点失落。当孩子们来到火车的前部时,他们仍然把一根鞭炮扔进了车辆。
法官认为,爆竹行为与车辆火灾有逻辑关系。
虽然小男孩否认了扔鞭炮的行为,但通过分析视频图片,法官最终觉得扔鞭炮的行为确实发生了。同时,法官也认为小男孩扔鞭炮的行为与车辆起火有逻辑关系。
梁婷说,小男孩扔东西3分钟后,车辆着火了,但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这三分钟内没有相关人员进入车辆,也没有其他机动车与车辆发生摩擦或撞击。因此,从证据的高度自然可以证明,被告刘某某的孩子刘某某把鞭炮扔进了原告的车辆,结合4S店出具的鉴定书,可以看出车辆起火的原因是外部因素,而不是车辆的质量原因,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确定被告刘某某的孩子刘某某把鞭炮扔进车里,导致车辆起火,原告受损的事实。
法庭裁定被告赔偿原告的费用超过8万元
在第一次审判的第二次审判中,法院通知4S门店的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参加了审判,以解决双方关于4S门店是否具备鉴定资格和车辆损失估价是否合理的争议。审判期间,4S门店工作人员在法庭上详细讲解了车辆维修项目和金额。根据4S商店工作人员提供的材料和法庭解释,法院认为这家4S商店有资格和能力评估车辆维修和检查汽车火灾原因。与此同时,法官还告诉男孩的父母刘先生,如果仍有疑问,他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提到司法鉴定,但刘先生没有提交再次司法鉴定申请。
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命令被告男孩父母刘先生赔偿原告车主车辆维修费用79688.7元,鉴定费用5000元,共计84688.7元。
梁婷说,如果被告不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无法证明的后果。也就是说,如果他不同意这个金额,不申请鉴定,那么我们认为4S商店的相关结论可以作为评估的依据,这个成本是可以确定的。
男孩父母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经过一审判决,男孩的父母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他认为孩子扔的是鞭炮,而不是其他物品,车主甄先生也有在路边停车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4S门店的鉴定资质和鉴定结论仍然提出疑问。因此,二审法院将如何通过要求二审法院进行改判来识别?
在第二次审判中,上诉方男孩的父母首先陈述了上诉的理由,他们认为在第一次审判中,责任认定和损失认定存在问题。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陈建琳:他的责任认定有三个原因。首先,儿童只把火机扔进车主的车内,而且车辆也不能排除因质量问题而自燃的可能性。所以孩子的行为和车辆的损失没有逻辑关系。其次,孩子的父母认为一审判决不应严格要求一个9岁的孩子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个上诉理由是,如果孩子的父母认为车主随意把车停在路边,而不是停在合法的停车位,那么他们也有一些过错,应该缓解孩子的责任。
男孩父母对4S店的鉴定资格和结论持异议
对于一审中车辆损失的认定,上诉方男孩的父母仍然对4S门店的鉴定资质和鉴定结论持异议。如果4S门店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认为4S门店开具的车辆损失报价表不能作为鉴定车辆损失的证据。
对上诉人的这些理由,被上诉人车主甄先生在二审庭审中发表了回复。
法院在相互发表意见后,总结了本案争议的焦点:上诉人是否应对被上诉人的汽车损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一审法院是否正确认定了这一损失?
男孩的父母承认有扔东西的行为。 但是不认为是爆竹
随后,庭审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在二审庭审中,男孩的父母一方改变了男孩在一审中只用打火机点了两下车却没有点燃的说法。他承认男孩确实把东西扔进了甄先生的车里,但他认为他扔的不是鞭炮,而是他捡到的火机。所以车辆烧毁不确定是男生的行为造成的,更有可能是车辆本身有问题。
男孩的父亲刘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说,男孩在路上捡起火机,出于好奇和乐趣,他把无知扔到车里。按照一般的常识,除非车辆本身存在一定的质量、维护不当等问题,否则不存在扔火机引起汽车燃烧的情况。
对上诉方这一说法,车主甄先生在二审庭审中认为是擦炮。
男孩父母认为车主在路边非法停车也有过错。
此外,与一审相比,上诉方在二审中也提出了车主甄先生的新主张,认为甄先生也应该为车辆烧毁承担责任,并相应缓解小男孩的赔偿责任。
男孩的父亲刘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说,被上诉人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区,停放在305个国家的道路内侧。人来人往的小镇完全无视车辆的安全,也有很大的过错。结合成人和儿童对损失过错大小的分析,车主也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审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新主张
逐个进行审理
在第二次审判中,法院逐一审理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和新主张,包括男孩在车里扔了什么,车主是否应该对停在路边的车负责。
至于男孩把什么东西扔进车里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提交的视频数据来看,虽然他的清晰程度看不清楚男孩扔的具体物体是什么,但从视频中可以看出,男孩从涉案车辆后面走过来的时候,手里一直有一些丢失的动作,结合视频中鞭炮的声音,确定男孩在涉案车辆前部的防撞梁间隙中丢失的是类似爆竹的物体已经达到高度可能性。
至于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男生不同意扔鞭炮的问题,法院认为不排除是因为男生是未成年人,在派出所不可避免的紧张,事件的全过程无法恢复。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
与此同时,办案法官还指出,男孩将鞭炮扔进车内的行为也直观地反映出父母作为监护人存在安全教育不足的问题。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建琳表示,民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责有全面的规定,包括对未成年人自身人身安全、自身资金安全和财产处分以及未成年人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将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或引导。儿童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由父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车主没有过错不必承担责任
至于车主甄先生在路边停车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事故的发生超出了普通人可能预见的范围,与车辆的停车位无关。因此,车主甄先生对汽车损坏没有过错,不需要分担责任。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经逐一认真审理争议焦点问题,法院最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对于本案,法律专家表示,其判决结果具有非常典型的教育价值,未成年人行为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民法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未成年人不能深刻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家长应积极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引导未成年人不要进行危险活动,以防发生类似案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精武:“年轻并不意味着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建立我国民法典监护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控制,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这种情况对父母和监护人也是一种警醒,不应该是幸运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他们应该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安全教育,避免孩子的不当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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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以案普法”9岁男孩点燃鞭炮烧车,父母被判赔偿,案件始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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