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拟货币投资纠纷中,如何确定各方的责任?
在相关虚拟货币投资的民事纠纷中,上海市某法院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裁判规格。此外,目前国内虚拟货币投资纠纷的司法实践现状,有必要研究虚拟货币相关民商案件的受理和裁判。本文作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和目前国内关于虚拟货币民商纠纷的相关规定,写了一篇小文章。欢迎各位朋友交流,指正。
第一,目前我国虚拟货币投资现状
最近比特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短时间内从最高点10多万美元跌至最低点78000美元。一些购买虚拟货币合同商品的投资者在零头寸,即使是现货持有者也感到悲伤,其他假币的跌幅更是惊人。
对虚拟货币的投资,有些朋友会认为购买虚拟货币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甚至有些法律从业者也难以掩饰对虚拟货币的鄙视。事实上,这是由于许多人不了解国内虚拟货币的现行政策造成的。事实上,到目前为止,mainlandChina还没有禁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虚拟货币,但中国法律并没有为此类投资提供法律保护(本文第三点将重点分析),这意味着在中国投资虚拟货币并不违法,更不用说犯罪了。
目前国内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行业的常见方式有:直接用法定货币购买虚拟货币,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投资虚拟货币交易所合同商品,使用虚拟货币(稳定货币),投资虚拟货币挖掘活动。很难统计中国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实际人数,但有一个相对可靠的数据可以反映虚拟货币投资人数的规模:中国至少有几十万人为虚拟货币投资者提供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交换业务(即虚拟货币出入金业务,业内也称为“U商”)。

二是涉币类民事裁判在实践中的巨大反差
自2021年我国十部委(含“两高一部”、央行、国家外部管理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截至目前,国内各级法院民商事立案法院对受理虚拟货币案件的规范越来越严格。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能够成功立案涉及货币的民商案件,应该算是成功的一半。
即使在如此严峻的现状下,全国各地仍有零星的涉币民事诉讼被成功立案、审理和判决。近日,上海市某法院和江苏盐城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投资的民事纠纷案件,但两家公司的裁判规格完全不同。
(一)上海某法院确定虚拟货币投资合同无效后退还投资资金。
在上海某法院审理的一起虚拟货币投资纠纷中,原告张某向被告沈某人民币转账购买虚拟货币,并委托沈某进行虚拟货币理财。后来,金融平台无法提取现金进行交易。张某向法院起诉沈某,要求沈某退还人民币。经审理,法院以“9.24通知”规定为依据,认定虚拟货币投资在中国属于违反公诉良俗行为,投资行为无效。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沈某被判决退还原告张某购买虚拟货币的人民币。

对于本案作者在《虚拟货币交易(投资)》中的纠纷,上海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详细分析了本文,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移动查看。
(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投资合同的认定无效,但判断损失自担,无需退还。
一篇文章在盐城中院官方微信官方账号发表。《<人民法院报>报告:海外虚拟货币投资 在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与上述上海某法院的裁判路径相反。
潘某某(新加坡籍)与田某某合作投资虚拟货币项目,田某某负责项目的技术开发和运营,潘某某负责前期开发成本和资金运营。潘某某向田某某转账1574万元用于支付虚拟货币。后来由于平台运营不佳,潘某某要求田某某退还投资款,田某先后退还人民币1060元,余额尚未退还。潘某某随后向法院起诉田某某,要求退还余额。
本案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认定,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投资合同的法律效力,投资海外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合作协议应视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与上海市某法院相比,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适用,除了虚拟货币投资合同(本案为合作协议)无效外,更符合“9.24通知”的精神。但笔者不同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谓的“投资海外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
第三,涉币案件的裁判依据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相关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关于虚拟货币的裁判规则是参照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规定。2023年4月召开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纪要》)也涉及虚拟货币民商案件的审判规则。虽然《纪要》至今尚未正式生效,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全国法院审判起到了指导作用。
当前的法律依据可以概括为涉币类民商事裁判:
(1)有关规定的“9.24通知”
禁止行为: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交换业务、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服务或信息中介业务、代币发行融资业务、虚拟货币交易所相关业务等。
不鼓励行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在中国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如虚拟货币交易所常见的合同产品),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所以,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在我国没有禁止。然而,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中国基本上没有完全合规的虚拟货币投资渠道。以最基本的存取款渠道为例,国内银行、微信、支付宝公司明确发布消息称,客户不得使用其支付和转账渠道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换句话说,当你用银行转账,用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至少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
(二)《纪要》的有关规定
- 处理对价纠纷以虚拟货币为支付。。《纪要》承认虚拟货币的资产特征,法院应当认定,如果当事人同意用少量虚拟货币支付因互易、劳务等基本关系而产生的债务,不存在其他无效原因,合同有效;如果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交付虚拟货币的义务,法院可以支持(笔者注: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但是,如果当事人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工具,以基本交易合同的名义换取法定货币或实物商品,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 处理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理财纠纷。如双方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即《9.4公告》)发布后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因代理事项违法无效。对于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的主要考虑因素,由当事人共享。。这一规定符合“9.24通知”的核心,因此笔者也同意,目前国内法院在审理涉币民商事纠纷时,不能仅以违反国内监管规定无效为由认定合同事项无效,而不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
- 与“采矿”有关的纠纷。采矿纠纷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中,如买卖、租赁、保管“采矿机”或提供相关业务管理、科研开发等服务。《纪要》将2021年9月3日作为分割点,采矿合同原则在该日期之前有效,采矿合同原则在该日期之后无效。法院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处理。

写在最后
目前,涉币民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数量少、类型单一的特点。作者判断这种现象短期内很难改变,但如上所述,不排除地方法院会偶尔接受此类案件,因为实际案件很少。目前法院在审理涉币民事诉讼时,能借鉴的案例很少。此外,许多法官并不真正了解虚拟货币行业和市场规则。这些综合因素导致涉币民事裁判的结果完全不同(目前司法部门的规格在涉币刑事司法实践中相对统一)。
司法总是服务于现实。如果中国未来能够适当开放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那么我相信中国司法部门对涉及货币的民商事审判水平会有质的提高。
本文来自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知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作者:刘正要律师,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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