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在焦法案件交强险“空档期”,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02-15 08:08

资料来源:修武县法院


当你购买汽车保险时,大多数人会认为保险期限是在缴纳保费后开始计算的。但是,如果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起效前承担责任吗?请看修武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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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8日,彭某某在未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越野车。当他从东向西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时,他遇到了从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常某某,导致常某某受伤,两辆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修武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常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为了治疗,常某某支付了45,000多元的医疗费用,彭某某只支付了5000元。经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为十级残疾人,建议其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由于赔偿问题协商失败,常某某将彭某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此外,被告彭某某于2023年2月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并缴纳了涉案车辆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费用,保险期限为2023年3月6日000,被告彭某某于2023年2月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从2024年3月5日到2024年:00时止。


法院审理


修武县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司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害,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所以,被告保险公司无法确立被告彭某某无照驾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关于涉案汽车交强险保单的生效时间,被告彭某某于2023年2月8日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作为一种法定的强制责任险,应当在投保时立即生效,贯彻即时规避风险的原则。作为格式保险合同的提供者,保险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与被保险人就保险期进行协商,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彭某某投保时,应认定涉案汽车的交强险保单将于2023年2月8日立即生效。所以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常某某的所有损失118402.6元;被告彭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常某某的所有损失17995.42元。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保单自成立以来就有效。虽然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有效性或者附加期限,但是附加期限或者附加期限的协议应当由双方达成协议。保单中关于保险期限的协议是保险行业的惯例,是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一家保险公司没有证明合同的有效期限已经通过双方的协议。因此,保单在被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证金,保险人出具保单后立即生效。


同时,设立责任保险的目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将其应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人。此时,如果确定附加期限的有效条款未达成一致,将与被保险人的预期不符,尤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机动车投保的交通保险不能立即生效,保险就会出现“空白期”。在此期间,一旦被保险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在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作家:郭嘉莉


导演: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协调:时须晨 李怡静


原标题:“焦法·案例”交强险“空档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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