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在建房时受伤,雇主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能否扣除赔偿?

01-26 06:40

乡下百姓自建楼房,


为节省费用和手续方便,


向个人和不合格的施工队伍承包工程。


由于缺乏完善的施工管理体系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建造过程中易发生工人意外伤害事故。


近日,


洞口县人民法院共同审理


由于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纠纷是由此引起的。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杨某在自己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聘请王师傅为自己的房子做泥水工,并在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建筑工程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2023年4月29日,王师傅在施工现场拉水平线时,被水泥柱穿插的钢筋刺伤右眼。随后,杨立即将王师傅送往医院,住院8天。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


根据保险条例,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伤残等级赔偿限额内支付2万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1万元。


王师傅受伤后,杨某为其支付了17000元的医疗费用,对其他损失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王师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聘请王师傅从事劳动,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王师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雇主,杨某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王师傅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出现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一名从事泥水工几十年的施工人员,王师傅在施工现场有着丰富的做工经验。由于疏忽,他没有履行注意安全的义务。他有重大过错,应该缓解杨的赔偿责任。


结合此案,法院认为,杨某应赔偿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投入的医疗费用的60%,即83004.53元,其他损失由王师傅自行负责。


由于杨某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保险公司要求王师傅反复扩大伤残鉴定系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900元的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支付王师傅鉴定费等各种损失30900元,杨某应支付王师傅各种损失53004.53元,减少其已支付的17000元,并支付王师傅36004.53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雇主为员工购买保险,能否扣除雇主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不能扣除雇主的赔偿责任,即员工不仅可以要求雇主依法赔偿,还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额外理赔和“双份”赔偿。原因是员工是保险受益人,保险公司的理赔属于员工福利,得到了员工的支持。另一种观点是补偿损失的原则,即单一赔偿的原则。这种观点认为,理赔应该从雇主的赔偿责任中扣除。由于保险是用人单位出资购买的,用人单位购买保险主要是为了分担风险。根据损失填补原则,员工不应获得双重赔偿,这得到了用人单位的支持。


本案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即填补损失的原则,因为用人单位购买保险的目的是分散或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降低自身风险,以确保用人单位在作业受到事故伤害时得到医疗和经济补偿。目前,杨某为施工现场保险团队意外伤害保险支付的3万元应用于填补雇主杨某的损失。因此,保险理赔应扣除雇主的赔偿责任,同时具有以社会价值为导向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鼓励雇主增强风险意识,通过购买保险分担风险;另一方面,它可以警告员工,即使雇主购买了保险,员工本身也应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义务,从而减少事故和分歧。



原标题:“工人在建房时受伤,用人单位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能否扣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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