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整顿,小贷的“野路子”行不通。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60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准入、融资方式、信息披露、技术标准、催收方式等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
根据天眼查,去年8月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6550家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金额8431亿元。其中,网上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金额1739亿元。
《办法》正式颁布,可以说给这个万亿市场的近7000家地方金融机构戴上了一个“金箍”。这也意味着在新的监管规定下,小额贷款公司将迎来大整顿,原来的“野路子”行不通。
单户消费贷款设置上限
《办法》明确规定,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开设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不得跨省、自治区、市辖区开拓市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发放小额贷款,进行商业汇票的承兑和汇兑,不允许发行或代理销售金融、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也不允许购买固定收益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8月,金融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相比之下,《办法》删除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内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与信贷业务相关的中介机构”。
在贷款集中度方面,《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和贷款集中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种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去年年底净资产的10%,同一贷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种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去年年底净资产的15%。
《办法》还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金额提出了上限要求,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消费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单户生产经营各类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据了解,《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个人消费贷款有20万元上限的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设置消费贷款上限的主要考虑是坚持同类业务相同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避免监管套利。对于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类贷款上限,考虑到纯线上业务的风险特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银行业类似贷款的定义等因素。
对于助贷、联合贷款,《办法》也提出了要求。其中,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信贷业务的,不得外包信贷审查、风险控制等关键项目;不得与无贷款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与无融资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机构合作。接受其提供的融资担保或保险业务;不得只提供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技术支持、逾期收款等不实际投资服务;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贷每笔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为了保证相关规定的稳定实施,《办法》设定了两年政策过渡期。《办法》出台后,自然结清当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股票贷款;对于贷款到期后需要续贷的客户,引导网上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这充分考虑了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面临的现实。
不得违反贷款人的意愿搭售服务
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方面,《办法》细化相关交易管理要求,明确逾期贷款划分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规范网上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应满足网上操作全流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等条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合作机构名单制度等管理。
《办法》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和使用等。,并加强对非法经营和非正在经营的负面清单的控制。
比如《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进行营销宣传和贷款发放时,不得向未成年人申请贷款,也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宣传贷款产品;不得违反贷款人意愿,销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对于使用网络小额贷款的互联网业务信息系统,《办法》明确规定,要能够支持贷款申请、评估、审核、签约、支付、还款等服务的全过程在线操作。,并且相关数据和数据可以完全记录和妥善保存。
根据《办法》的要求,业务系统应由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并享有完整的数据权限,规范网站和移动应用。(APP)预防、监控假冒网站、假冒移动应用等工作,以及小程序备案等。(APP)还有假小程序。
《办法》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提高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具体到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应分为逾期贷款90天以上。
此外,《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对贷款资金实行专项账户管理。所有贷款资金必须进入贷款专用账户,所有贷款的发放和本息的回收都需要通过贷款专用账户;贷款专用账户应当向当地金融管理机构报告,贷款专用账户经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贷款专用账户资金流动明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提供。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
金融企业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必须承担的责任。新出台的《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根据《办法》,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APP)、如果小程序等网络平台(包括自有和合作机构,相同)通过营销获得客户、发布信贷产品或发放贷款,应向当地金融管理机构报告网站和移动应用。(APP)、网络平台信息和商品详细信息,如小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APP)、如果您通过营销、发布信贷产品或发放贷款等方式获得客户,您应该全面公布以下信息,并以简洁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风险: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和业务资质文件信息、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业务咨询和报告电话等。详细说明企业提供的相关产品,包括服务项目、年度贷款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利息计算和还本付息方式、逾期贷款处理方式等。对公司提供的信贷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包括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信息、使用贷款、偿还贷款等,将被追究违约责任等。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期阶段,并以显眼的方式在合同中注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内容。
在营销宣传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进行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欺诈或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单方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贷款人过度负债和多头贷款;通过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贷款人发放不符合贷款目的和还款能力的贷款;建议未成年人申请贷款或以大学生为目标的客户宣传贷款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将贷款纳入默认支付选项;违背贷款人意愿,销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办法》还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网络平台应遵循合法、存在、必要的原则,提醒客户在相关页面显眼的位置阅读授权书的内容,并披露收集信息的内容、使用方法和期限,确保客户阅读授权书并签署同意书。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与客户的约定处理其存储的客户信息,不得泄露或篡改。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网络平台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向他人提供、披露或删除客户信息。
资料显示,截至2024年9月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达5385家,较2015年高峰期下降35%。
此外,今年年初,湖南、内蒙古、福建、重庆、湖北等地多个地方金融机构发布通知,撤销和注销当地小额贷款,涉及2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撤销。
但是,在新规正式落地之后,小贷公司可能会迎来一个新的洗牌局。
本文来自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柒财经”,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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