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前8天,他被改判死缓!
近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马某林抢劫案,采取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将马某林盗窃罪改为抢劫罪,判处其死罪,缓期执行两年,限制减刑,同时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7万余元。此时,距离马某林被原判认定为盗窃罪出狱仅剩8天。
马某林于2015年5月25日晚从甘肃省和政县到临夏市开车(从堂弟处借来),将沈红(化名)带到和政县。五月二十六日起,马某林男扮女装在深夜或凌晨持有沈红两张储蓄卡,共取现28.4万元。六月二十一日,马某林被抓获,公安部门在其家中发现了沈红的储蓄卡和32万元现金,并在周围的杂物堆里找到了他的男装。六月二十六日,公安部门在马某林归还堂弟车辆所在地周围的一处田埂上发现了沈红尸体。另外,公安机关从马某林所开车时发现了几处沈红的血迹。经过鉴定,沈红系其他人通过捂住口鼻、套头等方式致机械窒息死亡。
2023年11月21日,最高检办案检察官与甘肃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一起对马某林进行了审查。
2016年9月,临夏回族自治州检察院向临夏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马某林涉嫌抢劫、故意杀人,沈红家属向马某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2018年4月,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控告马某林通过暴力手段获得被害人储蓄卡和支付密码,然后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林十年刑期,并处罚金4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临夏州检察院认为判决确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轻,提出抗诉。甘肃省检察院支持抗诉,受害者家属也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法院2019年6月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8月,甘肃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考虑到马某林涉嫌谋财杀人,建议将指控罪调整为抢劫罪。
在审查此案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仅全面核实了原始证据,还指导甘肃省检察院深入挖掘电子证据的价值。通过收集马某林与受害者的通话记录,发现受害者失踪当天的最终8条通话记录都是与马某林通话,然后就没有通话记录了。通过对通信基站经纬度的精确测量和分析,发现受害者使用的手机号码和马某林使用的手机号码基站信号自2015年5月25日22时左右处于并轨状态,并移至和政县,分别在马某林家中停留1小时,在马某林家附近的银行停留约50分钟。26日1:00至4:00,当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停留约3小时。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认为,虽然此案是“零口供”案件,但马某林为了赚钱而杀害沈红的证据已经被证实是真的,证据和证据已经相互证实,形成了一个封闭的证据链。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示甘肃省高级法院重审此案。
2024年8月9日,该案在甘肃省高级法院重审。辩护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和质证,检察官详细阐述了起诉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司法鉴定人员作为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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