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家中信证券子公司被监管。
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券商一哥”被控“警示”!
近日,江苏证监局因合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向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发出警告函。

合规性管理不到位
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出具警告函
十二月二日晚,江苏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调查,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中信证券镇江子公司未履行账户实名制管理职责,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第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对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中信证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未能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报告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二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条例》(证监会公告〔2020〕第十五条规定:66号。
江苏证监局认定,上述情况反映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不符合《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监会令第133号)的规定, 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徐娟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经调查,在中信证券镇江子公司工作期间,徐娟在提供服务时向客户承诺违规行为。此外,在知道个别客户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存在相关合规风险隐患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控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没有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江苏证监局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徐娟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年内,中信证券多次被“点名”
自今年以来,中信证券多次被“点名”。
3月22日,深交所启动现场监督保荐人中信证券,原因是对联纲光电项目的回复内容不够清晰,涉及的问题没有充分说明。
4月30日,中信证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警告的自律监管措施,原因是在保荐方大智源项目中没有充分审查相关交易情况,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后仍未仔细审查,发布核查意见不准确。
七月二十九日,浙江证监局 浙江中信证券分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指出,在工作期间,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部分员工多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评估或风险评估答案,提醒客户提高风险承受能力水平。公司督促浙江分公司认真整改浙江证监局提出的问题,并提交整改报告。
8月5日,贵州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贵州证监局指出,中信证券推荐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选定的上市标准包括纯利润标准。2024年4月29日,安达科技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安达科技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392.83万元,上市之初就亏损了。中信证券对贵州证监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九月十四日,陕西证监局 陕西中信证券分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和刘晓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西证监局指出,2023年1月,刘晓在中信证券陕西分公司担任客户经理期间,积极向投资者推荐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私募基金产品。中信证券督促陕西分公司认真整改陕西证监局提出的问题。
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了对中信证券的监管函,并决定对两名保荐代表进行纪律处分。监管函显示,中信证券在保荐浩吉达项目中存在相关违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告监管措施;对两名保荐代表给予政纪处分,其签署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不予受理。
据悉,深圳浩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提交创业板IPO申请,今年4月取消申请。监管函显示,浩吉达两名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报告期内存在离婚事项。深圳证券认为,中信证券没有执行实际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审查程序,也没有督促发行人准确完整地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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