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督促履行,化解实施前的矛盾
为深入贯彻落实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实质性督促履行的实施意见》,近日,民三庭在判决一起二审民事诉讼后,通过明确判决,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实现了政治和谐。
基本案情
南通某企业从泗阳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南通某企业认为泗阳某企业销售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泗阳某企业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南通某公司的银行账户。
经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南通某企业判决向泗阳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减少了部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款项。南通某企业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经审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可以在充分考虑材料质量问题的基础上降低相应的价格,降低金额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后来,2024年8月2日,他们做出了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了南通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释法说理
判决做出后,案件承办法官董大千向南通某企业发出判决书,同时详细阐述了二审判决理由,督促其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并告知其不主动履行会带来的不利后果,按照《关于开展民事案件实质化督促履行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经解释,公司表示尊重二审判决,愿意主动履行。


积极履行
在实际实施中,南通的一家企业表示是承包商,总承包商承诺在今年10月底前支付,并在总承包商支付后向泗阳的一家企业申请支付。案件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后,泗阳某企业终于同意南通某企业在今年10月底前支付,并明确表示只要按时支付,就可以放弃利息。
十一过后,南通某企业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告知总承包商已向企业账户支付款项。董大千法官用原审理案号作出扣划判决,从南通某企业账户扣款,并拨付给泗阳某企业,原因是南通某企业账户在一审中被依法冻结。

后记
为了满足“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构建“审理督促外置、执行督促优先、强制执行断后”的督促执行体系,推动形成“主动执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格局。2024年7月26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实质性督促民事案件履行的意见》。这一观点的出台,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保证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当然,这一意见对立案和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工作标准,要求每一位审理法官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倡导和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审理和监督的工作责任。
文:新闻处
校准:柯苏航
原标题:“判后督促履行,在执行前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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