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老鼠仓”!80后,上海基金经理被罚款超过3000万元,10年内市场禁止。
另一只基金“老鼠仓”曝光
八月二十六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披露了一张涉及基金“鼠仓”的罚单。

泰勒整理了其中的要点。
罚款显示,张某,男,198X年X月出生,居住在上海市静安区。自2018年10月31日起,作为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A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张某负责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
张某于2022年8月5日卸任A基金基金经理,并离开公司。
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张某因职务便利而知道与A基金相关的投资决策、交易目标、交易时间等未披露信息。
那张某是如何具体操作的呢?
罚单显示,张某控制了一个名字叫做“闫某”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的广发证券账户,张某指挥配偶李某具体操作“闫某”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
从2018年10月31日到2022年8月5日,“闫某”证券账户购买沪深股市656只股票,与A基金购买393只股票,购买股票只占59.91%,购买金额66,566.53万元,收购金额占59.80%,收购金额为1,566.26万元,收购金额为59.80%。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上述违法行为。
张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于这一点,张某在声明中指出:
首先,对于张某的第一次询问谈话程序存在缺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排除证据。
第二,张某控制“闫某”证券账户并指挥李某进行下单交易的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明显的优势证明标准。
第三,部分“闫某”证券账户涉及的股票在趋同交易期间之外也有交易,部分股票的趋同交易有更好的交易机会,说明相关股票是李某根据自己的交易习惯和公开信息自主决定购买的,与张无关。
上海证监局认为:
第一,相关询问和谈话程序依法依规,张某已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张某在询问中对个别问题的解释并不影响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
第二,张控制“闫某”证券账户,指挥李某下单交易。有证据证明,如张某提供的交易手机、储蓄卡、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程、银行账户流程、张某的询问笔录等。,这足以确定。
第三,张某主张部分股票的趋同交易系李某控制了“闫某”证券账户的自主决策操作。这种辩护的原因没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客观存在的股票趋同交易情况无法合理解释。
最后,上海证监局拒绝采纳张某提出的声明和辩护意见。
罚款总共3132.52万元
并且禁止市场进入10年
作为基金经理,张某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非法所得金额较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上海证监局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证券市场禁入条例》(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特点、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
1、责令张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并处1,566.26万元罚款。
2、对于张某采取10年禁入市场的措施,自中国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禁止期间,不得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原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职务,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其他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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