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物业员工贿赂130万元占用避难层,构成哪些罪行?

2024-08-26

为了擅自占用避难层,业主向物业员工贿赂了130万元。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案,认定业主贿赂事实已成立,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犯贿赂罪;三名物业员工非法贪污受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深圳某小区业主叶某,邱某、黄某分别是该小区物业公司项目总监、安保部主管。2021年,叶某通过物业人员田某与邱某、黄某联系,给予现金130万元,以擅自占用小区避难层空间,扩大房屋使用面积。邱某分配到70万元,黄某分配到40万元,田某分配到20万元后,帮助叶某占用高层建筑的避难层空间,帮助他沟通装修材料的进场和电梯的使用,并在后期的物业管理过程中给予方便。不久,物业公司发现4人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公安部门依法拘留4人。南山区检察院依法向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邱某、黄某、田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叶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邱某、黄某作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被告田某合谋,利用邱某、黄某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财产130万元,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叶某向多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了130万元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成立。


在涉案共同犯罪过程中,邱某、黄某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田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院根据犯罪行为、行为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判决被告邱某、黄某、田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留两个月,并处以罚款;被告叶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法庭将继续追究各被告的非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4名被告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标题:“向物业员工行贿130万元占用避难层,构成什么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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