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验:促进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本质化运行,确保追究责任和惩罚及时正常。
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知检察机关近年来不断深化检察改革,特别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实施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条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局副局长王炳江表示,有权必须承担责任,有责任必须承担责任,有责任必须追究责任。对于在检察履职过程中故意违法办案、失职渎职存在重大法律过错的,必须严格追究责任,责任不究就会产生“破窗效应”。新修订的《条例》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机制,推动检察官惩戒制度本质化运行,确保及时、正常、严格、规范、准确地追究责任和惩罚。
王炳江表示,在“及时正常”方面,《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部门应当立即分析判断检察人员承担的案件存在冤假错案,中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逃逸或者死亡、残疾人等办案事故。,以及拖延办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诉讼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经案件质量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认为当事检察官可能违反检察职责的,应当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避免“应追不追”。
同时,在“严格规范”方面,《条例》明确了追究司法责任的责任主体,规定一般由违反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或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进行司法责任调查;同时,司法责任调查也规定,调查决定应当制定。并细化司法责任调查的方式、流程和时限要求,对司法责任调查报告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可执行性,确保追究责任和惩罚既严格又规范。
此外,在“准确到位”方面,《条例》规定对责任认定有较大异议的,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明确规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专业审查职能作用,提高司法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调查处理意见审查的规定,力求统一责任认定和调查的标准和规模。《条例》还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属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而不追究,或者追究责任处理违法不当的,应当督促下属人民检察院纠正,确保追究责任和处罚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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