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摔倒后到医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
员工尚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7时左右从单位下夜班。在路上,电动车不小心摔倒了,膝盖受伤了。然后他继续骑行去村里的早餐店吃早餐。吃了十分钟早餐后,他想去镇卫生站检查膝盖。那天8点左右,在尚某某乘电动车前往镇卫生站的路上,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尚某某当场死亡。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尚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用人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就尚某某死亡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8月2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随后发布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尚某某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尚某某父母对此案原告不满,提起此案诉讼。
案子矛盾
对于尚某某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应视为工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因此不予认定。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尚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
笔者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尚某某死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争议。它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它所遭受的交通事故是否在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通勤途中”的:...(三)从事日常事务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通勤;(四)其他合理路线在合理时间内的通勤途中。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事务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改变,其他合理路线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在这种情况下,尚某某下班后回到居住的村庄吃早餐,但他没有回家。他的下班过程还没有完成,属于下班的路上。吃早餐是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膝盖受伤去看医生是特殊情况。这种特殊情况导致他的下班路线发生了变化,但及时就医是常识。所以去卫生站检查的路线是合理的路线,属于下班的路上。交通事故在下班途中受到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伤害,应视为工伤。具体原因如下:
尚某某在上夜班的路上吃早餐,看病并没有改变下班的目的。吃饭是员工维持日常生理所必需的行为,尤其是上夜班的员工回家前吃早餐是合理的。尚某某早上下夜班回家的路上吃早餐,不影响下班路上的认定。他的膝盖受伤了,所以他必须尽快去看医生。这种特殊情况促使尚某某吃完早餐后去镇卫生站检查,成为他正常的生理需求。
在下班途中,前往镇卫生站的路线属于合理的路线。对于合理路线的判断,不仅要考虑距离、路况、交通工具、季节气候的变化,还要客观、合理、全面地判断随机事故的发生。尚某某在下班路上骑电动车摔伤膝盖是一件随机事故。早饭后回家前,去镇卫生站检查治疗是人之常情,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标准,选择靠近的镇卫生站,属于合理路线。
在下班途中,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合理的。尚某某7点左右从企业下班,在路上摔倒了。他想在短时间内吃完早饭后去卫生站检查。途中8点左右发生交通事故,从下班到交通事故只用了一个小时。在此期间,早餐和医疗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动,没有花太多时间。因此,尚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合理的时间。
综上所述,尚某某属于在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事务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在合理时间内不改变上下班目的的合理路线,应视为“上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应当视为工伤。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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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下班途中摔倒后到医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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