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钱,连续四个月!

2024-07-09

随着夏天的到来,持续的高温正在“烘烤”一线奋斗的广大员工和户外工人。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别提醒如下:


01



什么叫


高温天气和高温天气工作?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市级以上气候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温度在35℃以上 (含35°C)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候环境下作业。



02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公司依法依法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根据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交替工作、在高温工作环境中适当调整劳动者休息时间、降低劳动强度、降低高温时间室外作业等措施。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日发布的地级以上气候主管机构气象台的预报温度,调整工作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每天的最高温度达到400。°超过C(含40℃),当天应停止户外工作;


日最高温度在37℃以上(含37℃)、当温度低于40℃(不含40℃)时,用人公司整天安排劳动者户外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室外工作不得在最高温度3小时内安排;


日最高温度在35℃以上(含35℃)、在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的形式,缩短劳动者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户外劳动者加班。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配置工作场所,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步骤,选择良好的隔热、通风和降温措施,为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所需的劳动防护设备和用品,在高温工作环境下开设休息场所,并配备座椅,保持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的良好通风或配置。


❖(三)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35℃以上(含35℃)的孕妇职工和未成年工人在室外露天工作,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三部分:高温》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不得安排孕妇职工和未成年人工作。


❖(四)由于高温天气停止运转,工作时间缩短,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减少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应服从雇主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调整相关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安排。



03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公司、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公司在35℃以上安排劳动者 (含35℃) 在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力措施将办公室温度降至33℃以下 (不含33℃),应向这部分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本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夏季支付4个月,6月、7月、8月和9月,高温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如果用人公司的集体合同和管理制度明确按照本月劳动者实际出勤、高温天气作业时间转换支付高温津贴,应当按照规定的月度标准依法转换。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按照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换算高温津贴。工人正常工作时间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支付高温津贴而降低工人工资。



04




防暑降温产品


能否抵消高温津贴?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工作、高温天气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充足、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要药物。不能用钱代替提供防暑降温饮料。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不得抵消高温津贴。



05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员工怎样维权?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333”投诉举报电话、登录“江苏智慧人民社会”APP或小程序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发放高温津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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