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起虚拟货币发行涉刑案引发争议:撤销流通造成的货币损失是否构成欺诈?
“00后”大学生杨启超在海外公共链上发行了一种叫做BFF的虚拟货币,因为撤销流通而引发监狱之灾。检察机关起诉他发行虚拟货币。杨启超在误导他人充值5万USDT货币后,迅速“撤资”,造成他人损失5万USDT货币,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河南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0日一审认定杨启超犯诈骗罪,判处其刑期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4年5月20日,该案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该报获悉,在二审中,杨启超的辩护律师仍然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辩方认为,本案被告杨启超发行的虚拟货币拥有唯一不可篡改的合同地址,不会有所谓的“假币”,被告和报案人都是货币市场的资深玩家。他们长期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对虚拟货币投机的风险有着清晰的认识。另外,平台可以随时添加或取消流通,被告的行为不违反平台规则。事件发生后,受害者持有的BFF货币因流动性增加而增值。如果交易可以兑换比以前更多的USDT货币,受害者将没有任何损失。
据相关律师介绍,在我国法律政策尚未认同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和“自担投资虚拟货币损失”的情况下,这是中国第一起因发行虚拟货币取消流通而被起诉刑事案件的案件。
此案在南阳中院二审
因“撤销流通”而引发的诈骗案件
杨启超出生于2000年,是浙江某大学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出于爱好,他在大学期间就涉足了虚拟货币。
2022年5月初,他注意到一个名为“区动未来”的名字:Blockchain Future Force,DAO社区自治组织,简称BFF,前期宣传预热分散虚拟代币的发行。发行时间预测为5月2日。
下午4点41分46秒(北京时间),杨启出于好奇,在币安链上建立了一个与区动未来英文名相同的“Blockchain Future Force“数字化虚拟货币(简称BFF)。下午4点57分25秒,杨启超将BSC-USD和63万BFF的流动性添加到他发行的虚拟货币中。
在分散的虚拟货币交易中,“流通池”是关键因素。首先,流通提供商(客户)需要将“代币对”(本案代币对于BFF和BSC-USD两种虚拟货币)存储在智能合同中,以建立流通池,并通过自动做市商(AMM)代币对比按数学函数设定,两种代币兑换改变代币对比,从而改变比例,投资者从中寻找套利空间。
罗某在杨启超增加流动性的同一秒钟内,用85316.72枚BFF币兑换了5万个BSC-USD。仅仅过了24秒,杨启超就撤回了BFF币中的流通,获得了353488.115枚BSC-USD和508069.878枚BFF币。撤销流动性操作导致BFF币在流动池中大幅贬值,罗某只兑回了21.6枚BSCC币,只兑回了81043枚BFF币。-USD。
在起诉书中,这种撤销流动性行为被称为“撤资”。许多货币市场玩家表示,在虚拟货币交易中取消流通性的常见套利方式可能会导致虚拟货币兑换价格的大幅波动,赚取十倍百倍的利润。相应的,亏损者持有的虚拟货币可能会大幅贬值。所以,发行人在增加流通性后,在很短的时间内撤销,将被视为“不厚道”。而且杨启超说:“我只是把大哥割回了我的割点,我也没少被割。”
然而,在公共链上发行虚拟货币,并没有“能否撤回”、“撤回需要多长时间”的规则是有限的。投资者是选择亏损还是等待新的流动性进来,然后在增值后兑换,取决于个人的判断和选择。
罗某选择了找到合适的家来挽回损失。
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都是匿名的,通常很难找到合适的家。巧合的是,罗某通过一个共同的微信朋友找到了杨启超。罗某要求杨启超退还损失,并被拒绝。
2022年5月3日,罗某向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局报案,称其投资虚拟货币被骗人民币30多万元(以5万USDT币换算)。不久,警方因涉嫌诈骗罪立案,并于当年11月在浙江杭州逮捕了杨启超。
煎饼平台规则,可以随时去除流通。
“受骗”和“大神级”炒家之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审判中,控辩双方对杨启超发行的虚拟货币是真是假、罗某是否陷入误解等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称,被告杨启超通过创建与区动未来发行的虚拟货币名称相同、发行宣传材料相同的虚假BFF货币,将30万USDT货币充值为诱饵。诱惑受害者罗某充值5万USDT货币后,杨启超同时撤资35万多USDT,骗取罗某33万元。
在辩护律师看来,首先,虽然杨启超发行的虚拟货币与区动未来的英文名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假的BFF货币,因为杨启超发行的BFF货币有唯一不可篡改的合同地址,可以正常兑换。在虚拟货币平台上,同名货币数不胜数。在这种情况下,在杨启超发行BFF币之前,已有相关主体发行了多种同名BFF币。事实上,区动未来不会发行BFF币,而是发行BFFT。、BFFA币。
“买虚拟货币首先要检查合同地址。合同地址有点类似于网站。它是由一串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关键。它是唯一且不可篡改的,也是识别不同虚拟货币的核心要素。”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区块链金融专家表示,“自虚拟货币发展以来,发行门槛一直很低。每个人都可以随时发行硬币。因为代码是开源的,所以可以随意复制代码发行。比如复制比特币的虚拟硬币很多,同名的虚拟硬币、山寨硬币、模仿硬币都很常见。“这位专家还介绍,2021年,由于马斯克的背诵,狗币大火,平台上发行了数千种以动物命名的虚拟货币,炒币成为一种普遍做法。
罗某给BFF币充值5万USDT币的行为,是否陷入了误解?
在辩护律师看来,罗某是一位资深玩家,应该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游戏特点和风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他在笔录中说:“一般发行新货币,谁先买,后面的人再买,我的货币就升值了。”“缺点是没有控制,任何人都可以在平台上发行虚拟货币,存在商业风险。”
根据交易细节,罗某在杨启超增加了同一秒钟流动性购买的BFF币。“这不可能通过手动操作来实现,而是通过脚本自动实现,不涉及人工验证和辩护的过程。”辩护律师说。
然而,罗某否认是提前写完脚本自动购买的。
案例资料显示,罗某在报案时,通过PancakeSwap(薄饼)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南阳高新区某超市停车场内的手机上抢购。“如果第一批虚拟货币可以抢购,随着购买人数的增加,货币会涨价,卖出后会有很大的增值空间。”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称,罗某是在电脑上操纵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货币圈分析人士表示,虚拟货币只能在发行人增加流动性后交易。手动购买虚拟货币至少需要五六个步骤,一秒钟内不可能完成,比如连钱夹、输入货币名称、兑换数量、选择用什么货币兑换、输入合同地址等。
据货币市人士介绍,货币市场有一种玩法,叫做“冲土狗”。“土狗”大多是指投资通常没有正式宣传和白皮书的虚拟货币,没有去中心化的公共链。先冲上去的可能会有十倍百倍的利润,但是如果撤离晚了,可能会因为流动性不足而亏损很大。事实上,有一种人被称为“币市狙击手”。他们提前完成了程序脚本,先买了刚发行的虚拟货币,增值后迅速撤出。这样的人也叫“撸毛”,“和割韭菜一样”。
上述货币市场参与者在查看罗某的操作记录后发现,其多笔交易在6秒、9秒、12秒、18秒等极短的时间内进行买卖,最快的交易在6秒内全部售出,利润巨大。“这种操作极其专业,属于币圈的大神级别”。
BFFA虚拟货币区动未来发行
不保护虚拟货币和刑事责任
审判中,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虚拟货币的损失是否是应受刑法保护的资产。
早在立案之初,公安部门就告诉罗某,由于国家法律的禁止,中国没有机构可以识别涉案USDT货币的价值。一审法院还表示,由于泰达货币等虚拟货币目前无法在中国进行价格鉴定,此类欺诈犯罪的具体金额无法确定。
罗某的损失是5万USDT币。USDT中文名为“泰达币”,是一种以美元为导向的虚拟货币,一般可以与美元一起使用。:1换取。但是由于USDT不能直接用于货币安全链,只能用USDT跨链桥兑换成货币安全链上通用的BSC-USD货币,然后用BSC-USD兑换链上的其它虚拟货币。通过BSC-USD和USDT、检方控告杨启超骗取罗某人民币33万元,USDT与美元、美元和人民币的多重兑换和转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虚拟货币不具备货币属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其稳定性,可以在多个国际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带来经济效益,其资产特性不可否认”,因此同意将涉案5万USDT币转换为人民币价值作为量刑情节。
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虚拟货币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都是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者即使遭受损失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一审法院的认定属于“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变相支持交易”,与国家法律法规背道而驰。
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BTC不具备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存在多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经营风险。”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有关部门将严厉查处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问题。”
此外,在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仲裁裁决判决被申请人支付与比特币等价的美元,然后将美元转换为人民币,这是BTC与法定货币之间变相支持的兑现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反了公众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该报发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一起民事案件也提到,“本案涉及的USDT数字货币是一种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偿还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争议的话题也引起了学术界的争议。2024年5月16日,《人民法院报》发表了一篇关于虚拟货币“刑法财产分析”的理论文章。作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竹盛认为,“虚拟货币被认定为刑法财产,违反了法律秩序的统一原则”。原因是:“我国民事法律和金融政策不保护相关虚拟货币活动,不鼓励甚至打击虚拟货币相关活动,而在民法上,虚拟货币活动一般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刑法将虚拟货币作为财产进行保护,虚拟货币交易的安全将得到变相保护,虚拟货币交易等活动将间接推进,这与民法和金融政策的目的相反。”
另外,辩护律师提出,交易明细显示,罗某兑回21.6枚BSC-USD币不到7分钟,又分三次“抄底”杨启超发行的BFF币,随后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骗。截至庭审时,被告发行的BFF币由于流通性的增加而大幅增加,罗某尾号3A22钱夹仍有72381.7198个BFF币,可兑换64065.7134个USDT币,“暂时不管虚拟币是否是财产,单就USDT数量的增加而言,罗家远无损失”。
一审判决称,“对于后期受害者是否买卖BFF货币,货币是否按照博饼平台的交易方式显示仍有价值和价值,不影响杨启超诈骗犯罪的既遂构成。”在一审庭审中,法官明确规定罗某不能在判决结果有效之前买卖。
辩护律师在二审中表示,“本案的本质是虚拟货币的投资行为,而非犯罪。类似于股票交易,投资虚拟货币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虚拟货币的价格取决于买卖的时间点,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现在看来,罗某在投资BFF币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损失‘钱’,而是赚了‘钱’。这种情况的逻辑起点是交易损失,如果受害者能够再次交易回更多的虚拟货币,这怎么能说是诈骗呢?”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