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出bug,婚庆公司被判定赔偿精神损失费!

2024-06-04

许多新婚夫妇在举行婚礼时举行婚礼。


婚庆公司将全程邀请拍摄记录。


拍摄本来就是为了留住值得珍惜的美好回忆,


但是如果不能顺利交付婚礼视频,


这种缺陷应该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梁某与一家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策划服务合同》,约定婚庆公司为其提供拍摄、视频、主持人、即时拍摄、酒店布局、新娘妆容等婚庆服务。套餐总费用为20588元。在合同中,双方没有具体约定每个项目的价格。


2023年12月,婚礼如期举行。婚庆公司完成了酒店布局,安排了现场拍摄、视频等服务,但未按约定提供婚礼主持人。婚礼结束后,婚礼公司只向梁某发送了9张婚礼照片,婚礼视频和其它婚礼照片经过多次催促都没有发送。在催促失败后,梁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婚庆公司退还20588元的婚庆服务费,并支付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在诉讼中,婚庆公司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婚礼视频等婚礼照片,未按约定提供婚礼现场主持人,其行为构成违约。由于婚庆公司已经提供了酒店布局、新娘妆容等婚礼服务,结合梁某的主张、套餐总价、市场价格等因素,婚庆公司已经决定退还相应的服务费6600元。


此外,案件涉及的视频和照片是梁某婚礼当天的视频和照片,具有特殊的情感价值和人格含义,是不可替代的特殊纪念品。婚庆公司没有向梁某交付婚礼视频照片,一定会给梁某及其家属带来终身遗憾,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伤害。法院结合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支持梁某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法庭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颁行前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在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竞争的前提下,才能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受害方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的人格权,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影响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该规定突破了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允许当事人在违约请求权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解决了对当事人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遭受的人格权损害的不完整性问题。


对于年轻夫妇来说,婚礼是一个非常值得纪念的特殊仪式,其过程不能重复和再现。婚礼视频和照片所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远远大于其自身的成本价值。本案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婚庆公司无理由拒绝提供婚礼视频和照片的行为,有利于全面维护当事人的人格权益,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判令退还相应的服务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原题:“婚礼出bug,婚庆公司被判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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