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职业贷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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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民间借款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或者以民间借款为业的自然人从事民间借款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在一定时期内,同一贷款人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款,一般可视为专业贷款人。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在民间借款活跃的地方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专业贷款”定义为“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贷款人”,并明确认定涉及“专业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无效。
《纪要》只对专业贷款人的认定标准作出了一般规定,即“同一贷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贷款的,一般可视为专业贷款人”,将专业贷款行为纳入合同无效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专业贷款认定不统一的问题。《纪要》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而是授权地方法院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司法理念和经济发展的地域差异,民间借贷案件的贷款人和担保人仍然很难完成贷款人作为“专业贷款人”的证明责任。各地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专业借贷行为的认定仍然存在困难。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贷款人为专业贷款人的案件较少。
第一,职业放贷行为的审查方法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对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有专业贷款的怀疑,可以通过法院主动审查和诉讼当事人要求的方式启动专业贷款行为审查。一旦发现贷款人的行为符合专业贷款人的考虑因素,可以在“我院认为”部分讨论认定专业贷款人的原因。如果诉讼当事人要求审查,诉讼当事人应提出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
二是职业贷款的特点
外借行为具有顽固性。
根据《纪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专业贷款人的贷款行为顽固、频繁,最直观的判断标准是一定时期内的行为频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刑事非法贷款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贷款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频繁”是指两年内向非特定多人借款约10次。
(二)外借行为具有经营性、盈利性。
专业贷款人通常以对外贷款为主业,以赚取利息为目的。《纪要》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有偿”和“盈利”的标准,但并不强调“高利润”,而是强调行为的经营性。此外,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的贷款人没有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允许,这也是专业贷款行为区别于一般民间借贷的关键特征之一。
外借目标具有不特定性。
民间借款的借款人一般在亲戚、朋友、同事等范围内,但专业贷款行为是开放的,贷款目标不限于此。对此,《非法贷款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将“不特定对象”理解为“不特定多人”,反映了专业贷款行为范围广、贷款目标多、不固定的特点,类似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商业活动。
认定职业放贷行为的考虑因素
根据实际情况,被认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专业贷款人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非法借贷
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超出经营范围的借款人贷款,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
(二)贷款人可为单位或自然人。
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是专业的贷款人,但是要区分自然人和公司等商业主体。《纪要》没有要求区分自然人和商业主体来确定专业贷款人,但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明确表示,公司组成专业贷款人时,标准更为严格。但企业经营中多次借贷是正常的,与职业贷款强调的“重复、多次”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宜轻易将其定义为职业贷款,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应区分自然人、企业等商业主体,核实企业主营业务,准确区分正常经营中的贷款和以贷款为主营业务,依法保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贷款次数较多
贷款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外借资金。根据《纪要》的规定,商业性是指贷款人以向他人提供资金赚取利息为业务,需要具备“一定期限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贷款”的常规性,以及向不特定主体贷款的不特定性。实际上,《纪要》要求参考《非法放贷意见》中关于“2年内外借10次左右”的标准,但不能低于这一标准。
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审查诉讼频率来确定是否构成专业贷款人。但是在特殊前提下,即使诉讼频率已经达到标准,仍然需要对比双方的诉讼频率,综合考虑是否具有经营性。事实上,贷款人和担保人可能从事专业贷款,而贷款人的诉讼案件数量只有少数,远低于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诉讼案件数量。认定不具有频繁贷款的特点,不构成专业贷款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把握了专业贷款业务的本质特征。在这类案件的审查中,我们也要注意,不仅要认为贷款频率已经超过规定频率,还要认定组成专业贷款人。
借贷行为具有经营目的(四)
贷款人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贷款协议中有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专业贷款人时,一般应从贷款频率、诉讼频率、合同格式化水平、主体特征、相关性、不具体性等不同方面审查是否有营业要素。
第四,法律适用于认定职业贷款行为无效后的法律适用。
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要区别对待金融贷款和民间贷款,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适用不同的规则和利率标准。要充分发挥司法示范、引导作用,依法否认职业放贷行为的有效性,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职业贷款合同在《纪要》发布后被认定无效的,应当分阶段计算利息。职业贷款人在《纪要》发布后,非法从事金融行为,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应退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如果贷款时间超过了《纪要》的实施时间,利息损失应分阶段、不同标准计算。
职业贷款人审查认定意见的溯源及效力
如果贷款人被认定为专业贷款,则该专业贷款人之前签署的贷款协议不能机械认定为无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了“适用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规则,说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行有限可追溯的既往原则。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即使借贷行为发生在实施前,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的案件也应适用新规评估贷款人的行为效力,在一定时间内审查贷款人的起诉频率,不限于新规实施后的诉讼行为。但对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前判决生效的案件,贷款人以贷款人从事专业贷款为由提到重审的,应当谨慎对待。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认定组成专业贷款,新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不适用于否认已经生效的判决,以稳定既定的社会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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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司法认定职业贷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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