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市政道路并受到处罚

2024-05-08

在长宁区周家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日常检查中,发现长宁路上的一家店正在进行装修施工,门口设置的工程围护占用了人行道,于是上前检查。


经监督检查,围栏长7.5米,宽1.3米,占人行道面积9.75平方米,围栏设置未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检查人员立即对店长王某进行宣传教育,要求他立即整改。


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审查,该店拆除了私人设置的工程围护结构,没有造成人行道损坏。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私自占用非城市交通主干道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整改后照片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方法


第三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市政道路建设、乱堆、摊位、停放车辆或从事其它妨碍公路交通的活动。


第16条第一款第二项:


未经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道路以外的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市政道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原题:“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未经批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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