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议案健全学位管理机制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王鹏、齐琪)学位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教育制度,关系到学位制度、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次审议将于28日提交。该提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围绕完善学位管理机制、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
现行学位条例制定于1980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改革创新,有必要在现行学位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法,为规范学位授予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提交审议的学位法规定了学位管理的主要职责,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国家学位,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实行国家学位制度,负责学位管理。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地区学位。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我公司的学位授予工作,履行增加或撤回学位授予点、做出学位授予决定等职责。
在规范学位授予权审查行为方面,提出开设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加学位授予点,应当满足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增设学士学位授予点,由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对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明确议案、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自主审批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我公司的学科和专业需求申请取消相应的学位授予点。
该提案还完善了学位授予纠纷的解决方案。同时,为加强对学位管理中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随着教育法等法律的衔接,法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盗用学位获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的录取资格、使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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