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岁的老太太陷入非吸圈套七年后起诉还钱,法院:银行应该全亏本金。
近日,中融信托部分产品暂停兑现的消息,让更多人意识到财务管理存在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最近发布的一个案例进一步突出,如果盲目信任营销渠道,风险不容小觑。
根据这一判例,2014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赤曙支行员工刘某的介绍下,长沙市民刘太太支付了20万元购买信托委托理财商品,号称保本保息,但却陷入了非吸引力陷阱。
涉案湖南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丰资产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在2019年二审中被判刑后,刘太太认为中国银行长沙市赤曙支行向宣传和推荐非法理财产品,造成财产损失,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协商失败,刘太太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太太起诉后,当地法院一审认定,涉案银行未履行适度义务,未对博丰资产公司及其销售的非法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赔偿刘太太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认定,如果银行有重大过错,应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投资成本。刘太太的过错是轻微的,利息损失应该由她自己承担。
60岁的老太太在存款时被大行员工“忽悠”购买信托理财
据文件资料显示,刘太太出生于1954年,2014年事件发生时已达60岁。刘太太介绍,她本来打算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某分行办理储蓄业务,但银行员工李某多次向推荐信托委托理财,并承诺“保本保息,期满兑现,无风险,依法依规”。
最后,刘太太以现金存款的形式购买了湖南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中信1309”信托委托理财产品。该产品约定的委托期限为2014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5日,认购金额为2万元。作为A类受益人,他们可以获得7%的信托资金年收入。结果到期时,他们没有按照理财产品的合同履行。
2021年,刘太太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钱并立案。原因是她基于对银行的认可,相信“保本保息,无风险”的宣传推荐,然后在博丰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交付投资款,造成损失。作为金融企业,涉案银行违反适度义务,未能履行“卖方尽职尽责”,应承担民事责任。
涉案资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因“非吸”、集资诈骗被判刑 额度过亿
那么,为什么刘太太购买的信托理财失去了所有的钱呢?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真相随后暴露出来——湖南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邓琳以信托理财的名义非法吸收公开存款和集资诈骗,给投资者造成过亿损失。
根据相关刑事裁定,2011年4月13日,由资产管理与咨询、资本管理与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商务咨询)注册的博丰资产公司。邓琳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未向博丰资产公司和邓琳颁发金融许可证。
相关部门发现,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张小华等人在湖南博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博丰资产公司实际控制人邓琳的指示下,开通了工行、中国银行、农行等营销渠道。博丰资产公司的销售人员与银行网点对接,鼓励银行工作人员向群众宣传和推荐理财产品,通过协助银行网点完成存款任务,给银行工作人员提供销售佣金。并由银行工作人员向投资者签订博丰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让群众基于对银行的认可,相信保本保息、无风险的宣传和推荐,然后在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支付投资款。
通过上述运营模式,博丰担保公司以年息6%-8.5%的利息收入为诱饵,以博丰资产公司的名义与投资者签订“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非法融资给在银行办理业务或有投资需求的人群。共计630285720元,邓琳等先后向3497人非法融资,造成集资损失110048869.92元。
有趣的是,“中融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的名称出现在博丰资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中,但被法院发现为“虚构”商品。
根据法院的调查,邓琳安排张小华等人在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开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营销渠道。邓琳利用虚构信托产品或隐瞒“金博成长”等信托产品的信托计划,以博丰资产公司的名义,没有建立支付上述信托计划的资金,而是以委托认购理财产品为幌子,以年息6%-8%不等的利息收入为诱饵,而不是支付上述信托计划。与投资者签订《华润信托-岳麓5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合同》、《中融信托-博阳创富1号稳健分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协议》等,共计197183250元,骗取集资资金158309305.51元。
2018年,法院判决, 邓琳犯了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了终身政治权利,并没收了所有个人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也维持原判。
法庭认定银行存在重大过错 全额支付老太太费用
回到刘老太这个案子本身,从后面的法院判决来看,法院普遍支持刘老太的需求,判断涉案银行还款。
最重要的一点是,法院认定,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在办公室向投资者宣传和推荐,并提供博丰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为其签订。因此,博丰资产公司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作为卖方机构,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推荐并销售博丰资产公司的信托产品,双方建立了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仅没有履行适度的义务,也没有对其合作伙伴博丰资产公司及其销售的非法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在销售过程中,刘太太还宣传“保本保息,无风险,期满兑现”,导致刘太太签订委托认购合同,基于对银行的认可,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她应对刘太太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判定,涉案银行应向投资者支付20万元本金。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还指出,刘太太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签订委托认购合同时,应该知道受托人不是银行,而是博丰资产公司。刘太太在委托博丰资产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了解受托人博丰资产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否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刘老太并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法院指出,刘太太的错误很轻微,利息损失应由她自己承担。刘太太起诉时不提倡投资资金的利息,应当认定自愿承担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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