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未经配偶同意,股票交易损失超过70万元。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份民事裁定,再审申请人范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因是与被申请人曹某婚后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根据民事裁定,本案中,范某与曹某协商一致后出售涉案房屋,取得228万元的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置房款时也应友好协商。然而,范某没有告诉曹某他得到的房款150万元的事实,也没有得到曹某的同意,私下处分房款。不顾曹某的反对,他仍然大规模投资股票交易。在股市投资144万元,亏损70多万元,严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侵犯了曹某的平等分配权。
北京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婚后分割出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支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房价144万元炒股亏损71万元
此前,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认定,曹某和范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他们以范某的名义购买了房屋,双方都同意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范某于2020年12月20日与案外人李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首付46万元,其中李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1418)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入曹某账户;2021年3月12日,李某向范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725)转账31万元;2021年3月23日,李某将房款转账90万元,2021年4月8日,李某再一次将房款转入该账户60万元;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李某将工资卡账户转入范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号:×转账10,000元,2158。
关于房款去向,范某同意给曹某332938.26元的房款,其他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股票交易、支付女儿生活费和日常消费费用等。房款没有剩余。他向法院提交了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股票明细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其中,首付46万元。2021年1月11日,双方将首付447061.74元用于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本金,其余首付款12938.26元范某表示,在曹某账户中,曹某对此予以认可。
有关房款31万元。范某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725)向曹某转账31万元,曹某同意了这一点,但他认为这是为了偿还之前双方之间的债务,并主张另案处理夫妻债务问题。
对于150万元的房款,范某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股票基金账户×2021年4月8日,0583转账89万元,再转账55万元。截至2021年6月14日,该资金账户总资产为7556.14元,账户资金净资产为8752.22元。范某从2021年3月24日到2021年5月31日,从股票账户转出730000元,共亏损711196.08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严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隐瞒、转移、出售、损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要求共同财产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得到的228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某未告知曹某收到的房款150万元的事实,未经曹某同意,未经曹某同意,未经曹某同意,将房款144万元用于股市投资,损失71.119608万元,属于严重影响夫妻共有财产利益的行为,侵犯了曹某的平等分配权。曹某要求婚后分割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之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令范某支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支持曹请求婚后分割出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支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不当。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普杰认为,夫妻双方都有权分配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婚后签订的资产分配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有效。经过查阅本案二审判决书评定的事实,范某炒股的资金来源是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但是,在出售房屋之前,双方已经签署了《房地产分配协议》,并就房屋资产分配比例达成一致。范某在取得房屋销售款项后,利用这部分资金进行股票交易,侵犯了曹某的财产支配权,从而造成了过错。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范某本质上并非因为婚后炒股亏损而有过错,而是侵犯了曹某应该拥有的部分房屋出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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