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撞人要赔20万元,男子离婚并“净身出户”,法院判决如此。
得知撞人需要支付20万元后,男子为了逃避债务,与妻子离婚,“净身出户”,成为“没有资产可以执行的人”。面对这样的情况,债务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月九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松江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如此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据上海松江法院介绍,近日,原告林某作为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周某及其妻子田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这是林某和周某第二次上法庭。在此之前,由于周某在小区内伤害了邻居林某,双方没有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林某起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应向林某支付20多万元的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然而,在这个案件的实施中,我发现周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原来,在前一审判决后,周某和田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规定,双方名下的两套房子全部归田某所有,负债由周某承担。两人离婚后,立即将位于上海的房屋产权人调整为田某。

周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图片由上海松江法院提供
因此,林某作为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周某和田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协议的条款,并要求周某和田某共同偿还林某诉讼费用的律师费、差旅费和财产保全保险费。
经审理,上海松江法院认为,借款人可以通过放弃债务、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资产等形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增加债权到期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务实现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在这种情况下,林某对周某享有债务,但是周某至今没有向原告履行相应的支付责任。本案涉及两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并原登记在二人名下,两套房屋均为两人夫妻共有财产。周某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约定,将涉案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人所有,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这种行为显然是无偿转让财产,对林某债权造成了损害。
因此,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署的《离婚协议》第三条财产分割条款,即被告田某对两套房屋全部达成协议,由于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重要费用,应当由借款人承担,因此法院同时裁定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和财产保全保险费。
本案判决后,借款人周某明确知道自己无法通过离婚逃避还债,主动向债务人林某履行了全部债务,承担了全部费用,最终结束了双方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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