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点名发帖抹黑他人算侵权吗?法院判了
网上不点名吐槽不代表不会指向特定对象
用户用影射方式发帖抹黑他人,还靠抽奖扩大传播,最终被认定侵犯名誉权
在社交平台发帖只提模糊代称,不用完整姓名,就能随便吐槽吗?靠抽奖诱导网友转发扩散负面内容,到底是正常互动还是恶意带节奏?今天我们就结合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例,讲清这种“擦边”行为的法律边界。
案件经过
前不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最终认定通过“影射发帖+不限圈抽奖”擦边方式扩散负面言论的网络用户构成侵权,维持了一审要求该用户向知名演员赔礼道歉、赔偿合理支出的判决。
本案中,演员甲某某是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实名认证的社交账号有不少粉丝关注。涉案用户A某是另一位演员乙某某的粉丝,同时是甲某某的反对者。A某用自己的个人微博账号,多次发布针对甲某某的负面内容:在相关帖文中用“甲X某劣迹艺人”“臭名昭著”这样的词汇攻击对方,还发布了带有“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负面内容的图片。除此之外,A某还围绕针对甲某某的特定话题发布了不限圈抽奖的博文,写明“转发过5000继续加码,评论区可以追加奖品”“参与抽奖的条件:只要你拿出给客服打电话或者发邮箱维权的任何证据,帮乙某某粉丝维权就能参与”“奖池总价值超过10万!参与人数过百人人都有机会,具体奖品看评论区”。这场抽奖不限参与人群,只要按照要求转发、评论就能参与,相关内容发出后短时间内就收获了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负面言论的传播范围被快速扩大。甲某某认为这些内容严重损害自己的名誉,于是起诉到法院。而A某答辩称,自己的发言没有明确指向甲某某,相关内容只是正常讨论评价,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
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言论是否指向特定对象,核心不是有没有说出完整姓名,而是要结合发言内容、发布背景、绑定的话题以及普通公众的认知习惯综合判断。本案中A某虽然没有直接写出甲某某的完整姓名,只用了“甲X某”这样的代称,但结合博文附带的话题标签、相关身份信息等内容,已经足够让看到的网友认出这些内容说的就是甲某某,言论和特定主体已经形成高度对应关系。
另外,涉案内容多次使用“劣迹艺人”“臭名昭著”这类带有强烈贬损性质的表述,已经超出了理性评价的合理限度。而且A某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这些内容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自己发布内容前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核实义务。这类负面信息传播开,足以让公众对甲某某的评价大幅降低,因此A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名誉权。
除此之外,A某设置不限圈抽奖,用奖品作为激励要求参与者转发评论、带特定话题,主观上有明显的恶意,客观上让负面言论的传播范围大幅扩大,侵权后果被加重,属于侵权行为的从重情节。一审法院结合侵权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决A某向甲某某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甲某某的合理开支。
一审判决作出后,A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A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律知识讲解
本案中的涉案言论就是典型的“含沙射影”暗指他人的侵权行为。如果言论里的身份特征足以让接收信息的人认出说的是某个特定对象,最终造成该特定对象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满足其他侵权构成要件,依然会被认定为名誉权侵权。也就是说,在网络环境里,“不点名”不等于就不会指向特定人。判断这种影射言论有没有明确指向,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
第一,先看言论是针对不确定群体的泛泛发言,还是结合具体事件、人物背景指向特定主体,如果只是泛泛讨论不特定对象,当然没有指向性;第二,看言论里有没有包含可以识别出具体身份的特征信息,比如职业身份、参与的作品、关联的公共事件等,只要这些信息能和现实中具体的人对应起来,就具备了指向的基础;第三,判断这种对应关系有没有达到可以识别的程度,不要求对应是唯一排他的,只要在接触到信息的群体里,大部分人能判断出说的是谁就可以;第四,看接收信息的公众按照日常理解,熟悉相关背景的人能不能自然把言论和特定主体联系起来,如果能就说明言论有实际指向。
另外,本案也对“不限圈抽奖”这种新型网络传播方式的法律性质和风险边界做出了明确认定。从形式来看,不限圈抽奖一般是用奖品作为诱惑,要求参与者转发、评论、带指定话题,不对参与人群做任何限制,本质就是靠利益驱动传播内容。和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不同,这种传播方式降低了参与门槛,再加上奖励机制的激励,不特定网友参与抽奖的时候,客观上就帮助扩散了信息,经过参与者的二次传播,信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多范围、多节点扩散,传播速度和范围都远远超过普通传播方式。
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从来不是没有边界的,行使言论自由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益。公众人物因为本身受到更多社会关注,确实需要对公众的评价承担更高的容忍义务,但这种容忍义务不是无限的,更不代表公众人物可以被随意侮辱、诽谤、贬损。虽然网友有权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对于没有法定调查处理职权的普通个人来说,不能打着征集线索、收集证据的旗号,动员公众传播没有经过核实的负面信息,以此贬低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的是基于事实、出于公共利益、保持理性的正常评论,而不是被情绪主导、以恶意传播为目的的人身攻击。
在网络空间,不光发布的内容要接受法律评价,传播内容的方式也需要符合法律要求,网友不仅要为自己“说了什么”负责,也要为自己“怎么传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空间不是法律管不到的法外之地,任何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时候,都负有不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法定义务,逾越了法律边界,必然要承担对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
了解更多法律资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作者:赵赫
漫画:梁心慈
编辑:石慧
汽车行驶中,把后排座椅放倒当床睡,属于违法行为吗?
私下偷偷录音录像合法吗?能作为证据使用吗?聊聊民事证据的常见法律问题
车辆被地下车库的井篦碰坏,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影射式发帖”贬损他人,是否构成侵权?》
阅读原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