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走加班审批就不算加班?法院判决给出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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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不少人为了推进项目、追赶进度,常常早出晚归,可当他们向公司索要加班费时,却可能得到“未走加班审批,不算加班”的回应。
这种说法是否合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涉及加班审批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9年8月,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该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明确:加班需填写《加班确认单》,经各级相关人员审批后才算加班,自行延长工作时间且未及时补办加班审批手续的,不视为加班。
2021年12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总计18万余元。张某称,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公司要求员工周一至周五的打卡时间为9:00至21:00,周六为9:00至17:30,每天午休一小时,周日休息。为证明这一主张,张某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显示公司曾通过邮件等方式明确通知上述工作时间要求。
公司则辩称,张某的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中午休息一小时,周末休息。公司还指出,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加班需提前走审批流程,未经审批的不算加班,所以张某的打卡时间不等于实际工作时间。即便张某存在延时加班,也应在扣除午休一小时的基础上,再扣除一小时的晚餐时间。经核查,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扣除用餐、休息时间后,张某累计延时加班338小时、休息日加班132小时。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能证明其实际执行的考勤打卡与公司主张的考勤时间不一致,客观上存在延时和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虽以“未经审批”为由否认,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因此,法院认定张某在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存在延时及休息日加班,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延时加班工资33000余元和休息日加班工资27000余元。
法官表示,加班审批制是很多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目的是避免员工因效率低或自主延长工时而产生不必要的加班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没有审批,加班就不存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需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规定,员工应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加班确实发生。仅凭借打卡记录单方面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法院仍需结合其他事实综合认定。
原标题:《没走加班审批,算加班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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