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业务解答
一、依据最新政策,缴存人在本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6〕1号),缴存人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下同)可达12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达24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达10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达200万元。
此外,多子女家庭购房(上浮20%)和购买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住房(上浮15%)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比例维持不变,若同时满足多种上浮条件,上浮比例可叠加,最高可上浮35%。
本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后)
(金额单位:万元)

二、多子女家庭购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根据《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6〕1号),多子女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及第二套住房,均可享受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的支持政策。
若多子女家庭购买的住房同时为符合条件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可叠加购买绿色建筑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支持政策,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5%,即首套住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达324万元,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70万元。
三、公积金贷款中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6〕1号)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5号),缴存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四、夫妻双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名下各有一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时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6〕1号),在本市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本市缴存人家庭,当前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在本市再次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家庭名下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根据《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6〕1号),缴存人家庭在本市或外省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若本市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或外省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但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可先行结清已有贷款,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5号)和《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6〕1号),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异地贷款使用条件,即当前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2)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或者第二套住房,且符合本市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
七、此次政策调整何时生效?若之前已申请公积金贷款,是否无法享受此次贷款额度上调的政策支持?
答:根据《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6〕1号),相关政策调整自2026年2月26日起施行。2026年2月26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6年2月26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026年2月26日前已受理但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与购房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可向贷款受理机构申请撤销原贷款申请,按照调整后的贷款条件、额度等政策重新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可咨询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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