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诉方正证券等泄露期货投资信息索赔案开庭
方正证券郴州永兴大桥营业部理财经理李丈在至少8个月时间里,将客户李良梅的期货账户投资交易信息泄露给他人,双方聊天时还对客户交易、亏损信息进行嘲讽、诅咒,并散布非法获取的客户亏损信息。
这起证券公司员工伙同他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有了新进展:受害者李良梅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中期期货公司及李丈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400余万元。2月3日,该案在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将择期宣判。

方正证券永兴大桥路证券营业部。本文图片来源 除标注外 均为受访者供图
湖南证监局: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多项违规
2021年11月,李良梅在方正证券永兴大桥路营业部办理了方正中期期货公司开户手续,开始炒期货。之后,他发现自己的期货持仓、交易和盈亏信息被莫名传播,炒期货亏损的消息甚至传到村里,引发激烈家庭矛盾,损害其声誉信誉,给生意带来极大困扰。

大桥路证券营业部公示的期货从业人员
2022年11月2日,李良梅在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现场发现,该营业部理财经理兼风控岗员工李丈长期将他的期货账户投资交易信息泄露给与其同村曾结怨的李亮,警方提取到李丈与李亮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11月1日的聊天记录301页,记录显示每隔几天李亮就会向李丈打听李良梅期货交易信息,李丈积极回应。
李良梅介绍,2023年3月湖南证监局赴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现场检查,当年5月作出监管意见函,认定该营业部存在多项违规:一是日常经营管理中,未有效防范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未有效防范岗位设置中的利益冲突。李丈2020年3月至2023年1月任永兴营业部理财经理兼中间介绍业务风控岗,前台营销岗与后台风控岗存在利益冲突。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证券公司应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湖南证监局调查发现,李丈身兼两职期间,具有BOP系统业务受理权限、期货风控平台查询权限、期货客户管理平台复核查询权限等3个信息系统及权限,可查阅营业部所有通过中间介绍业务开立期货账户的投资者信息,包括开户资料、个人信息、账户盈亏、资金进出、交易品种、成交价格、持仓数量等。永兴营业部违反最小化原则,为李丈配备的系统查询权限过高、可查询内容过多,违反相关要求。
据此,湖南证监局要求永兴营业部立即整改,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内部管控,并依照公司内部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

李良梅在营业部电脑里发现李丈与李亮的对话
证监局还查出多个新问题
司法文书显示,李亮和李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永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2023年3月被移送起诉,但永兴县、郴州市两级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同年5月15日,湖南证监局以李丈违反“严禁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禁止性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5年4月,李良梅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投诉控告材料,要求全面调查该事件并严肃处理,中国证监会将材料转至北京证监局和湖南证监局办理。
2025年7月底,湖南证监局就李良梅举报事项作出答复函,查出多个新问题:1. 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违规聘用专职律师黄某为理财经理、经纪人。黄某2010年11月入职营业部任客户经理从事营销活动,2023年2月转为经纪人,2023年11月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而2012年7月起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 永兴营业部违规组建期货微信交流群,对“方正永兴营业部期货客户群”合规管控不到位,有员工在群中公开提供期货投资建议等不规范情形。对此,湖南证监局对方正证券下发监管关注函,督促加强员工合规开展业务和微信群管理。3. 针对李良梅举报的方正证券员工诋毁证监会、威胁恐吓、阻挠举报或干扰调查等事项,核查后认为员工沟通协商中有表述用语不当,但未发现公司或员工有威胁恐吓、阻挠举报或干扰调查的情形。
根据核查结果,湖南证监局未对方正证券的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答复函中,对于黄某两地违规兼职问题,湖南证监局称相关证据反映黄某在营业部能正常履职,未发现其律所任职与营业部任职存在利益冲突,未违反证券从业人员任职相关法律法规。
李良梅对此不服,认为除《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律师从业期间应专职执业、不能在外兼职外,《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前严格审查资格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签订;《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完善选聘管理机制,加强背景调查,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业务或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
据湖南郴州市司法局、郴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黄某2012年7月至2023年2月15日在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与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维持劳动关系并领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且时间跨度达11年、情节严重,还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据此,郴州市司法局对黄某作出停止执业7个月、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郴州市律协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调解未达成一致,受害者起诉索赔
李良梅介绍,方正证券有关人员曾表示给予数十万元赔偿,但他拒绝了。在向证监部门投诉过程中,第三方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曾组织方正证券与他调解,但未达成一致。
2025年11月,李良梅将方正中期、方正证券及李丈起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诉请三被告赔偿因泄露信息带来的违约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66万余元。
起诉书称,方正中期和方正证券严重违反法定和约定的保密义务,管理上的严重问题不仅应受行政处罚,更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方正中期、李丈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方正证券为方正中期IB业务合作商并实际实施违约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期货和衍生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6年2月3日,该案在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李良梅主张方正中期和方正证券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充分提示投资风险,违规建立微信客户交流群公开提供期货投资建议,造成其期货账户损失巨大;同时违反法定及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将交易信息泄露给第三人,带来巨大维权成本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方正证券认为,其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具备适当性管理义务,泄露信息是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方正中期表示已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李良梅期货账户亏损是个人正常交易所致;李丈认为其泄露信息行为已受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处置,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从上午开庭到下午,历时约3个小时,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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