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法院一审判决:新加坡籍企业家蓝伟光因名誉侵权需向记者陈慧东致歉并赔偿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备受关注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市公司三达膜实际控制人、新加坡籍企业家蓝伟光(LAN WEIGUANG)对界面新闻记者陈慧东构成名誉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的起因是蓝伟光通过其个人微信公众号“蓝伟光博士”发布了一篇题为《记者陈慧东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的文章。2025年12月31日,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众号文章存在指向明确且措辞激烈的侮辱性内容,已对陈慧东的名誉权造成侵害。最终,法院判令蓝伟光及相关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在省级刊物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陈慧东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蓝伟光原系中国籍,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奖学金赴新留学,1995年取得该校化学系博士学位,1996年在新加坡创办三达国际集团(后发展为三达膜科技),2000年代初正式加入新加坡国籍。截至2025年年报,蓝伟光通过新加坡三达国际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三达膜约42.3%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2026年初三达膜约85亿元人民币的总市值计算,蓝伟光持股市值约为36亿元人民币(未考虑质押、减持等因素)。

核心事件梳理:界面新闻记者陈慧东因持续4年报道三达膜公司治理、技术泄密、董事长涉案等问题,遭到蓝伟光在个人公众号发文辱骂,被指为“无良记者”“敲诈勒索”。陈慧东随后以名誉侵权为由提起诉讼,2025年12月31日,西安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蓝伟光及三达膜公司败诉,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如下:
争议点 | 法院结论 |
|---|---|
| 记者报道是否“不实”? | 否!陈慧东的8篇报道均有可靠消息源,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范畴,不构成诽谤。 |
| 蓝伟光的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 是!文章中使用“无良记者”“报复性舆论操纵”等侮辱性言辞,已构成对陈慧东的名誉侵权。 |
| 三达膜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是!尽管涉事公众号并非公司官方账号,但蓝伟光作为公司实控人发布维护公司商誉的内容时,公司存在“放任过错”,需承担连带责任。 |
| 具体赔偿及责任承担方式 | 被告需删除侵权文章、在省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及维权费用共计4万元。 |
此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了舆论监督的边界
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法院认为,记者基于公告、采访等进行的连续性报道属于合法的舆论监督行为。
厘清了商业合作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蓝伟光曾称“因界面新闻寻求合作被拒而进行报复性报道”,但法院未采信这一说法,明确商业合作失败不能成为污名化记者的理由。
个人公众号并非法律免责区
即使是个人公众号,由于蓝伟光的实控人身份,公众会自然将其发声与公司关联。利用个人影响力攻击记者,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需对实控人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达膜公司虽辩称涉事文章与公司无关,但法院认定其对实控人的关联账号“持放任态度”,因此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从社会影响来看,此案也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鼓励调查记者坚守职业底线。面对“敲诈勒索”等污名化指控,司法判决为记者的正当监督行为撑腰,维护了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警示上市公司规范舆情应对。上市公司不应回避负面舆情,而应通过信息披露、合规回应等方式化解,实控人的言行代表着企业形象,“自媒体骂战”会让企业付出高昂代价。
三是强化了投资者保护。财经媒体对募投项目、技术泄密、董事长涉案等问题的追问,是市场透明化的必要环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正如业内人士所言:“你可以不喜欢批评,但不能消灭批评者。”此案或将成为中国财经媒体维权的标志性案例,也为上市公司的舆情应对划出了红线——应依法回应,而非进行人身攻击。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